《巴黎协定》下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影响

2023-10-19 16:42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 |作者: 高帅 李彬 邓红梅 王灿

摘要:制定净零排放目标的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助推自愿碳市场迅猛发展。由于能够吸引私营部门资金、降低新兴技术成本、助力难减排领域的减排行动,自愿碳市场可在弥合目前的减排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巴黎协定》确定的全球温升控制目标促进了碳中和行动的广泛开展,对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深入分析了自愿碳市场在新气候治理阶段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识别了影响未来自愿碳市场运行的关键要素,总结了自愿碳市场的四种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发展路径。同时,本文从项目开发商、需求侧企业和政府等三个层面系统分析了新形势下自愿碳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并给出了对策建议。

引言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制定净零排放目标,市场对碳信用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直接推动了自愿碳市场(Voluntary Carbon Market, VCM)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研究机构“研究与市场”预测,到2027年全球自愿碳市场价值将从2021年的约20亿美元增至171.1亿美元,2022年至2027年间的复合年均增长率将高达42.91%。当前,各国政府在国家自主贡献中作出的集体承诺还不足以将温升控制在2℃内,更不能实现1.5℃目标。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气候变化减缓行动。自愿碳市场以其能够吸引私营部门资金、降低新兴技术成本、助力难减排领域的减排行动等功能,可在弥合目前的减排差距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巴黎协定》确定的全球温升控制目标促进了碳中和行动的广泛开展,对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考察自愿碳市场面临的新形势、系统梳理并识别其未来运行模式对我国这样一个自愿碳市场参与大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分析新形势下自愿碳市场对我国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我国的作用。因此,本文深入分析了自愿碳市场在新气候治理阶段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识别了影响未来自愿碳市场运行的关键要素,总结了自愿碳市场的可能运行模式及其发展路径。同时,本文从项目开发商、需求侧企业和政府等三个层面系统分析了新形势下自愿碳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并针对性地给出对策建议。

1 《巴黎协定》下自愿碳市场面临的新形势

1.1 碳抵消快速升温带来的碳信用需求侧机遇

《巴黎协定》第4条提出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自这一目标提出以来,许多地区、城市和企业均制定了净零排放或碳中和承诺。由于不能完全消除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的技术成本极高等原因,碳抵消成为实现净零排放承诺的一种主要手段。在地区和城市层面,根据牛津大学净零追踪器(Net Zero Tracker)的统计,目前有115个地区、235个城市设定了净零排放目标,其中,分别有13%和16%的地区和城市计划使用碳抵消实现其净零排放目标。在企业层面,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清零竞赛”行动倡议(Race to Zero)报告,截至2022年9月已有8307家企业制定了净零目标。在设定净零排放目标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选择使用碳信用抵消部分排放。此外,在个人层面,抵消自身碳排放、追求个人碳中和逐渐成为潮流。为此,联合国、Climeworks、Terrapass、GoClimate等许多机构和企业为个人提供碳足迹计算和碳信用购买服务。从目前的碳信用购买情况来看,来自企业的碳抵消是碳信用需求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基于企业快速增长的碳抵消需求,麦肯锡预测,到2030年,全球每年对碳信用的需求可能达到1.5~2.0 Gt CO2,到2050年将达到7~13 Gt CO2。事实上,到2030年,全球每年对碳信用的需求可能达到1.5~2.0 Gt CO2,到2050年将达到7~13 Gt CO2。

1.2 气候治理范式变化带来的碳信用供给侧挑战

1.2.1

商业模式发展基础的改变

自愿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时代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时期,仅《京都议定书》附件B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有强制性减排目标,其余大部分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并无此类目标,这就形成了VCM的商业模式,即在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开发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成果以碳信用的形式对外出售转移。形成这一商业模式的原因在于出售的碳信用只被购买方使用以达成其减排目标或抵消承诺,没有减排目标的东道国并不使用这些碳信用,因而不需要对其转移的碳信用负责。但是,这种情况在《巴黎协定》下发生了根本转变,因为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以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的形式设定应对气候变化目标,这些NDC目标大多数覆盖范围较广,并且根据《巴黎协定》第4.4条规定,减排目标将逐渐扩大到全国范围。这意味着在非NDC覆盖范围开发自愿减排项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对依赖于在没有减排目标的国家开发减排项目的VCM商业模式构成了巨大挑战,使得相关参与方不得不重新思考VCM是否能够以及应如何融入这一新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

1.2.2

减排成果重复声明的风险

当自愿减排项目在NDC覆盖范围内,东道国可以声明该项目产生的减排成果帮助其实现了NDC。如果这些减排成果被企业所购买,并声明用于抵消排放或实现其净零排放目标,这就产生了减排成果的重复声明(Double Claiming)。取决于VCM的减排体量、东道国NDC的严格程度、减排量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的可见度以及国家达成NDC的意愿等诸多因素,这种重复声明对全球排放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可能增加或减少全球排放,也可能对全球排放没有影响。这也是各利益相关方对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时,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声明这个问题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在最坏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由于自愿减排项目产生了较多减排量而放松了本国的减排行动;同时,由于碳信用购买者所在国的高碳产品和服务被认为是符合“碳中和”要求的,反而使得对其的消费量增加,进而导致该国的排放增长,那么此时全球碳排放量将比没有自愿减排项目时的排放量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巴黎协定》第6条以及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均要求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时应避免重复声明。但是,扩大自愿碳市场工作小组(TSVCM)、自愿碳市场诚信倡议(VCMI)、国际减碳与抵消联盟(ICROA)、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和核证碳标准(VCS)等标准制定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却认为可允许自愿碳市场中存在重复声明的情况以扩大参与度。

1.2.3

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的要求

《巴黎协定》第6条建立了两种新的国际碳市场机制,第6.2~6.3条建立的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允许缔约方通过使用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来进行合作从而实现NDC。第6.4~6.7条建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由缔约方会议集中管理,允许缔约方以东道国或购买国的身份使用该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实现NDC。这两种机制均赋予东道国审批减排成果用途的权利,包括用于实现购买国的NDC、用于其他国际减排目的(主要指CORSIA)、用于其他目的(主要指自愿碳市场中企业抵消其碳排放)。如本文1.2.2节所述,《巴黎协定》第6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声明,即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具体是指东道国在其排放清单中增加与所出售碳信用相等数量的排放量,购买国则减少相应数量。目前,《巴黎协定》第6条不直接管理VCM,这意味着VCM发放和出售碳信用的过程无须参考上述规定。事实上也是如此,VCM有一套独立的系统来确保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和额外的,这个系统包括标准制定和认证组织、项目开发商以及核查机构等。但是,由于在VCM和《巴黎协定》第6条下产生的碳信用具有潜在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VCM应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遵守其规定,尤其是采用相应调整来避免重复声明。目前,一些标准制定组织,如黄金标准和Verra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使其方法学和规则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

1.2.4

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存疑

《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旨在大幅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21世纪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2℃以内,同时寻求将气温升幅进一步限制在1.5℃以内的措施。这一长期目标意味着要从根本上向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经济和社会转型。在此背景下使用抵消机制应有助于一国走上转型道路。基于此,通过VCM进行排放抵消的合理性存在三个方面的质疑。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当一个国家的NDC已经反映了最高减排水平,那么VCM产生的减排量又如何证明其额外性。二是抵消排放会阻碍对低碳或“零碳”技术的投资,推迟基础设施的改变,可作为继续采取高碳行为的借口,从而进一步巩固现有的高碳路径。三是某些自愿减排项目虽然能够在短期实现减排,但从长期来看,其会锁定持续的排放。例如,建设高效的燃煤电厂将比用现有技术发电减少排放,但这也将煤炭使用锁定在整个电厂寿命期内。另一方面,《巴黎协定》要求缔约方每五年更新一次NDC,并且每次更新都要增加减排力度和范围、采取更广泛的减排措施,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将优先采取措施自行减排。这意味着随着时间推移,在需求侧需要抵消的排放和在供给侧具有额外性的自愿减排项目将会越来越少,这是抵消机制的可持续性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

2 《巴黎协定》下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模式

2.1 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模式识别

《巴黎协定》带来的VCM供给侧挑战使得相关参与方均在积极思考其未来的运行模式,以期能够解决或者减轻本文1.2节提到的风险和挑战。基于前人研究,本文识别了四种主要的VCM运行模式,并总结了四个关键要素,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这四个要素分别是:①NDC覆盖范围,即自愿减排项目产生于NDC覆盖范围内还是覆盖范围外;②东道国审批,即东道国政府是否需要审批自愿减排项目及相关的碳信用发放;③相应调整,即东道国是否需要在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增加与所出售的碳信用相等数量的排放量;④抵消排放/碳中和声明,即是否允许企业声明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或者实现碳中和承诺。表1列出了四种主要的VCM运行模式及其对应的关键要素。

2.1.1

非NDC覆盖模式

非NDC覆盖模式是将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限制在国家NDC覆盖范围之外,因而其没有重复声明的风险,所以不需要东道国审批和相应调整。同时,所产生的碳信用可允许企业用于声明抵消排放或实现碳中和承诺。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与现有的VCM运行模式非常相似,各利益相关方较为容易接受。同时,如果NDC覆盖范围界定明确,这种模式不存在减排成果重复声明的风险。但是,它也存在四个缺点。一是实操工作量大且难度高,需要额外的工作去界定自愿减排项目是否在NDC覆盖范围之外,同时,由于各国NDC形式多样且相关信息提供不全,可预见要进行明确界定存在很大难度。二是可开发项目的范围有限,集中在NDC未覆盖全国的国家。三是阻碍东道国提升NDC减排水平的意愿,对NDC覆盖范围的人为区分将为东道国提供更明确的信号阻碍其提升NDC减排水平,这与《巴黎协定》第4.4条相违背。四是运行的生命周期很短,由于所有国家的NDC将逐步覆盖全国,可开发的项目范围将越来越少直至消失。

2.1.2

相应调整模式

相应调整模式,不对NDC覆盖范围做限制,自愿减排项目既可以来自NDC覆盖范围外,也可以来自覆盖范围内。但东道国需要批准自愿减排项目及相关的碳信用发放,且需要在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做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声明。同时,所产生的碳信用可允许企业用于声明抵消排放或实现碳中和承诺。由于需要东道国政府批准,这种模式实际上已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并受其管理,所转移的碳信用可称为ITMOs。《巴黎协定》第6条为了避免阻碍东道国提升NDC减排水平的意愿,规定即使减排项目来自NDC覆盖范围外,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这就解释了为何该模式不对NDC覆盖范围做限制。

这种模式的优点有三个:一是通过相应调整保证了只有购买方能够使用碳信用,因而避免了重复声明的风险;二是东道国政府存在强烈意愿确保减排成果的额外性和质量,从而保证本国能顺利完成NDC目标;三是由于受《巴黎协定》第6条的管理,所产生的减排成果不仅可用于VCM,还可用于CORSIA。同时,也存在三个缺点:一是审批和相应调整程序使东道国、项目开发商和碳信用标准制定组织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相关能力建设,甚至一些国家没有能力去构建这些程序;二是审批程序的存在使项目开发商在能否获得项目批准方面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吸引力;三是由于相应调整会增加实现NDC的难度,东道国政府可能仅批准那些具有较高减排成本的项目,这会进一步增加项目开发的成本和难度。

2.1.3

NDC贡献声明模式

NDC贡献声明模式不对NDC覆盖范围做限制,不需要东道国审批和相应调整,但对企业对外声明的形式有要求,即所产生的减排成果不允许企业声明用于抵消排放或实现碳中和承诺,但允许企业声明对东道国实现NDC做出了贡献,这实际上属于一种由私营部门提供资金的基于结果的融资模式(Result-based Finance)。在COP27沙姆沙伊赫气候大会上,各方在“第六条第四款减排单位”(简称“A6.4ERs”)的基础上增加了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减缓贡献A6.4ERs),这类碳信用同样无需东道国审批和相应调整,但要求购买方只可对外宣称对东道国的减缓活动做出了贡献。NDC贡献声明模式与减缓贡献A6.4ERs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他们遵循的方法学不同。此外,减缓贡献A6.4ERs需要将其5%转入适应基金持有的账户,同时至少将其2%转入全面减缓注销账户予以注销,但NDC贡献声明模式目前还未有相关要求。

这种模式无需额外的工作去界定NDC覆盖范围和建立东道国审批调整程序,同时减排成果只能被东道国使用,因而较好地解决了重复声明的问题。此外,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抵消机制合理性的质疑,能够与《巴黎协定》带来的气候治理范式变化更好地融合。但这种模式存在短期市场接受度不高的问题,VCM最初的设计就是为了抵消排放,经过多年发展,抵消排放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且目前VCM的主要需求是来自具有碳中和承诺的企业。该模式要求企业改变多年形成的对外声明形式,可以预见,企业、消费者和利益相关方对这种改变的理解度和接受度均不会太高。但从长期看,随着公众对抵消机制环境完整性的不确定性认识逐渐加强,该模式的市场接受度可能会逐渐升高。

2.1.4

传统模式

传统模式也可称为一切照旧模式(Business as Usual),沿用现有VCM运行模式,不对NDC覆盖范围做限制,不需要东道国审批和相应调整,允许企业声明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或者实现碳中和承诺。之所以保留现有运行模式,原因在于VCM在撬动私营部门投资、帮助实现并提升现有NDC、达成温升1.5℃目标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和作用。同时,这种模式带来的重复声明问题不一定会增加全球排放量,而上述三种新的运行模式或多或少会降低企业投资积极性,减缓减排行动。这种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企业投资,无需额外的工作和能力建设,但其对1.2节所提的新挑战没有做出应对,未来会持续受到各方质疑。

2.2 自愿碳市场运行模式的发展路径

随着NDC减排水平的提升、公众对环境完整性意识的增强、相关能力建设的发展,上述四种模式在不同时期将占据主导地位,见图1。现阶段,非NDC覆盖模式、NDC贡献声明模式和传统模式具备条件实施,随着东道国相关审批程序的建立,相应调整模式将在中期实施,但从长期来看,NDC贡献声明模式的可持续性最高。

(1)非NDC覆盖模式:除了对自愿减排项目的范围进行限制,非NDC覆盖模式与现有VCM运行模式基本一致,又因为能够较好地避免重复声明风险,这种模式可作为近期实施VCM的一种选择,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一些保障措施来降低其自身带来的风险。一是项目开发商应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自愿减排项目在NDC覆盖范围之外;二是如果在自愿减排项目计入期内,东道国NDC更新且覆盖到该项目,那么就需要实施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声明;三是为了减缓该模式阻碍东道国提升NDC减排水平意愿的风险,项目开发商可将其投资与东道国对未来扩大其NDC范围的承诺挂钩,即仅支持东道国承诺在未来纳入其NDC范围的减排项目,这些减排项目应具有挑战性,能够促进新兴低碳技术的启动,降低其成本和实施障碍,使东道国在未来能够更好地将其NDC扩展到这些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模式只能作为短期选择,原因在于随着所有国家的NDC覆盖到全国,可开发的项目将逐渐消失。

(2)传统模式:由于2.1.4节提到的原因,现阶段,传统模式依旧在运行。事实上,目前大部分国家还没有确定是否在VCM交易中实施相应调整,绝大部分国家也没有建立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法律来支撑相应调整的实施。此外,VCM标准制定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认为减排成果的核算在联合国层面仅进行了一次,因此传统模式的环境完整性不受影响。基于此,他们一致同意在VCM中引入一种标签,这种标签用来将实施相应调整的碳信用与没有实施相应调整的碳信用进行区分。同时,这些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来确保传统模式的环境完整性和企业对外声明的可靠性。由此可以预见,传统模式和相应调整模式在未来一段时间将共同存在。

(3)相应调整模式:该模式的实施取决于东道国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目前,一些机构和国家正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例如,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Global Green Growth Institute)、世界银行市场实施伙伴计划(Partnership for Market Implementation)、西非和东非碳市场联盟等。但考虑到建立这些程序的缓慢进展和不确定性,这种模式可作为中期实施VCM的一种选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和CORSIA的规定,上述程序无论如何都会在未来建立,一旦这些程序确立,VCM采用这种运行模式的障碍将极大减小。此外,这种模式实际上也是CORSIA的运行方式,如果VCM选择这种模式实施,将能很好地协调履约市场和自愿市场,实现两种市场的统一管理。本文2.1.1节指出审批程序使得项目是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开发商将面临较大风险,从而降低项目投资意愿。因此,东道国政府需要建立一套透明的审批流程和法律框架来吸引项目开发商在本国投资自愿减排项目。但是,由于本文1.2.4节提到的对抵消机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质疑,该模式不能作为VCM的长期运行模式。

(4)NDC贡献声明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在现阶段引入并作为VCM长期运行模式。本文2.1.3节提到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市场接受度不高,对于那些具有碳中和排放承诺的企业来说,这种模式产生的碳信用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但这不代表该模式现阶段没有市场。一项调研报告指出大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有较大的意愿帮助特定国家实现其NDC。科学碳目标倡议(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BTi)发布的《企业净零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价值链外部的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但所产生的碳信用不能用于实现其设定的科学碳目标,且要求企业每年报告上述投资行动的性质和规模。事实上,一些企业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例如,PayPal、Klarna和Stripe等公司均购买了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而没有做出抵消声明。

3 新形势下自愿碳市场对我国的影响

3.1 供应侧项目开发商成本升高且利润降低

一方面,新项目开发商和现有高质量项目开发商成本升高。如本文1.2.3节所述,许多学者、NGO和一些国家主张VCM应融入《巴黎协定》第6条,避免重复声明风险。虽然目前《巴黎协定》第6条不直接管理VCM,但未来很可能成为VCM的运行标准。在此背景下,传统模式产生的碳信用价值将会大大降低。我国是碳信用供应大国,潜在项目开发商很多。为了使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具有市场竞争力,这些开发商很可能选择非NDC覆盖模式和相应调整模式,这两种模式均需要开发商去开发较难减排领域的项目,极大增加项目开发的难度和成本。此外,目前已有一些国家承诺在VCM交易时采取相应调整措施,例如,“圣何塞原则”(San Jose Principles)签署国和欧盟等国。同时,许多开发商已获得东道国政府作出相应调整的承诺。因此,为了获得市场竞争力,我国现有高质量减排项目,如可持续农场、碳移除项目等,在未来很有可能需要申请获得东道国政府相应调整的承诺。这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应对复杂的审批程序,同时还面临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势必会增加开发商的负担和成本。另一方面,现有低质量项目开发商利润降低。根据伯克利大学建立的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数据库,笔者统计出我国项目开发商在本土开发的、具有剩余碳信用的自愿减排项目共371个,其中可再生能源项目以及林业和土地利用项目230个,占比达到62%。这些项目的额外性、持久性和基准线的准确性一直备受外界质疑,只能维持现有传统模式,不能通过申请相应调整模式来提升碳信用的价格。此外,国际社会对碳信用质量的关注度逐渐加大,出现了多个碳信用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法,例如,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发布的《核心碳原则》(Core Carbon Principles)为高质量碳信用提供了全球标准;美国环保协会联合其他机构推出的碳减排指标质量倡议(Carbon Credit Quality Initiative)可对不同类型碳信用进行质量评级。随着这些标准和方法的推广和实施,我国低质量减排项目将很难获得相关认证,未来可能出现只能以极低价格出售的窘境。

3.2 需求侧企业面临多方受限风险

当前,一系列举措出台以加强需求侧企业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国需求侧企业至少面临三方面受限风险。一是企业可选的自愿碳市场运行模式或将受限。我国大部分企业提出的碳中和路线图依赖于碳抵消。当前,越来越多的需求侧管理行动都强调使用高质量碳信用实现企业气候目标,而高质量的一个衡量标准就是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声明。因此,若我国企业想获得国际认可,或需选择非NDC覆盖模式和相应调整模式所产生的碳信用。二是企业减缓气候变化行动对外声明获得国际认证受限。VCMI发布的《声明准则》(Claims Code of Practice)为企业对外声明提供权威评级,而能够参与评级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要求,包括设定不迟于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标,且应具有详细的实施路线图等。但根据Net Zero Tracker、德勤和商道纵横等多家机构调研,我国大部分企业所提出的减排目标没有具体路线图,可靠度、可信度和透明度均不高。这些企业不满足上述参与资格,减排行动不能获得国际认可,这可能会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减弱企业融资吸引力。三是企业购买某些类型碳信用受限。美国在COP27期间成立的能源转型加速器计划(Energy Transition Accelerator)旨在提供固定价格的清洁能源转型碳信用,这一计划为了保障高质量地利用碳信用,仅对那些通过SBTi净零排放标准认证的企业开放。目前,全球共有4525家企业加入SBTi,通过其净零排放标准认证的企业1825家,而我国企业在其中分别仅占3.2%和2.9%。虽然目前限制特定企业购买的情况不多,但不排除随着需求侧管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一些主流标准制定组织出台类似要求。

3.3 政府侧机遇和挑战并存

自愿碳市场的传统模式和相应调整模式给我国政府带来两方面挑战。一是传统模式的持续运行将使我国NDC的实现受到质疑。我国是碳信用供应大国,根据伯克利大学建立的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数据库,在我国NDC覆盖范围内的自愿减排项目剩余碳信用高达6800万吨。这些减排项目目前均以传统模式的方式运行,并且根据本文2.2节的分析,这种模式在中长期还会持续运行。如果我国将这些项目纳入实现NDC的减排行动,同时这些项目又将其碳信用出售给其他企业,这就造成了重复声明,而重复声明有可能增加全球排放量。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总结了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四个重大转变”,其中第三个转变是我国实现了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这意味着我国的气候变化减缓行动受到各界瞩目。如果我国大量的自愿减排项目仍以传统模式运行,最终会导致国际社会对我国NDC的实现产生怀疑,有损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二是项目开发商由传统模式转向相应调整模式将极大增加政府负担。当前,在我国NDC覆盖范围内的、具有剩余碳信用的自愿减排项目有395个。为提高碳信用出售价格、提升市场竞争力,这些项目中的一部分很可能在未来申请获得我国政府相应调整的承诺。同时,根据本文3.1.1节的分析,潜在的众多新项目开发商也有可能选择相应调整模式。为了不影响我国NDC的实现,政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进行能力建设,以便准确识别真正具有额外性的项目。非NDC覆盖模式和NDC贡献声明模式使我国政府面临新的机遇。一是非NDC覆盖模式可提升我国非CO2温室气体的减排力度。我国对非CO2温室气体的关注较少,既没有纳入全国碳市场,也没有纳入NDC覆盖范围。但世界资源研究所(2016)的报告指出,到2030年我国每年可以减少约8亿tCO2当量的非CO2温室气体排放,这部分减排量不可小觑。由于非NDC覆盖模式与传统模式十分类似,且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声明,这种模式对项目开发商的吸引力将大大提升。同时,阻碍我国非CO2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的主要原因:一是其成本过高,目前有研究表明许多公司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其客户所在地的碳信用,而我国恰好具备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上述两种因素叠加将极大利好我国非CO2温室气体项目的开发,提升我国在此领域的减排力度。二是NDC贡献声明模式可为我国提供长期气候融资渠道。世界经济论坛与奥纬咨询联合发布的《应对中国气候挑战:为转型提供融资,实现净零未来》报告指出,要转向净零排放,我国存在44万亿人民币的资金缺口,不仅需要充分撬动私营部门的资金投入,还需要长期可持续的融资。根据本文2.1节和2.2节分析,虽然其他三种模式均能实现上述目的,但这三种模式的可持续性不足。NDC贡献声明模式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促使企业帮助东道国实现其NDC,同时其能够解决新形势下自愿碳市场面临的风险,因而其能够可持续地为我国带来气候融资。

4 对策建议

第一,项目开发商多措并举确保高质量碳信用供给,降低项目开发和运行风险。一是应密切关注自愿碳市场最新动向,选择国际公认的高标准方法学和适合自身的运行模式,识别真正具有额外性的减排领域,确保高质量碳信用供给。二是在项目开发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考察东道国NDC覆盖范围、评估其NDC实施进展、了解其可能的NDC更新方案、掌握其审批和相应调整程序建设情况等,降低项目开发风险。三是可为开发项目投保,降低项目运行风险。例如,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减排量损失进行碳资产风险投保,对东道国未能履行其承诺进行相应调整进行政治风险投保等。四是现有低质量项目开发商应抓住目前市场需求激增、碳价上升的窗口期尽快出售剩余碳信用,降低未来需求减少带来的风险。

第二,需求侧企业未雨绸缪提升碳中和目标质量,提高企业气候变化影响力。一是应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如SBTi、转型路径倡议(TPI)、气候行动100+等,设定具有详细路线图和时间表、覆盖三个范围的基于气候科学的碳中和目标。二是在使用碳抵消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应尽量选择能够避免重复声明的自愿碳市场运行模式,同时,还应考察碳信用的质量、环境完整性和协同效应等其他属性。三是积极参与VCMI《声明准则》评级,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碳中和行动影响力,确保企业具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和融资吸引力。

第三,政府打好组合拳降低重复声明风险和交易成本,提升NDC贡献声明模式接受度。一是确保低质量减排成果不计入NDC统计结果,敦促高质量减排项目申请相应调整,降低重复声明风险。二是尽快开展项目审批和相应调整程序相关能力建设,并确保程序的稳健性、透明性和清晰度。三是梳理有资格申请相应调整的、成本较高的减排领域和技术并形成清单,制定针对非CO2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方法学和标准,指导项目开发商投资方向。四是进一步加强抵消机制环境完整性不确定性的教育和宣传,逐步改变企业对外气候变化声明形式,提升NDC贡献声明模式接受度。

文献来源:高帅,李彬,邓红梅,等.《巴黎协定》下自愿碳市场的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影响[J].中国环境管理,2023,(4):44-52.
DOI:10.16868/j.cnki.1674-6252.2023.04.044

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214000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2004108)。

作者简介:高帅,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低碳政策和产业政策。

*责任作者:王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全球气候变化经济学与政策等。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