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23年会在
北京成功举行。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一级巡视员孙桢出席会议并做主旨演讲。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的年会,我谨代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对中财大绿金院七年来的发展的成就表示祝贺。在此也感谢各界对气候变
化工作的关注支持,特别是对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当前气候投融资工作在
政策、试点、项目等各个层次全面推进,发展前景可期,这离不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绿色金融政策的大背景,也离不开部门间、行业间的良好合作。但气候投融资工作发展还远非成功,一方面需加强项目开发、评估、对接,兼顾减缓类与适应类项目。尤其是适应类项目,多数为公共项目且更加直接惠及民生,更需要财政与金融支持;另一方面,需加强气候投融资工作的分析总结,通过试点项目以小见大,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气候投融资的财税、金融等工具。此外,需注意探索转型发展的规律,加强宣传介绍,讲好中国故事。
在今天的会议上,也想围绕气候危机应对、转型发展与国际合作三方面与各位交流我的一些看法,同时谈谈关于COP28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相关话题。
第一,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气候危机、气候灾难、气候灾害,我们对此已经有个广泛的认识与了解,但认识到位不等于行动到位,特别是关于气候变化的认识目前来讲也不能说是十分到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应对气候变化”,但仅依靠“应对”两字力度已经明显不足。如德国使用“气候保护”一词,近期国际部分正式文献也已开始使用“
碳管理”代替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关于太阳辐射管理也逐渐进入官方讨论。因此,基于我国既有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工作基础,我们亟需加快气候立法。
第二,众所周知,目前能源转型成本大幅下降,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应对转型风险与社会公正等
问题。但全社会低碳发展不能仅集中于能源转型方面,对于数字转型也亟需重视。当前我国在能源和数字等方面均面临着国际不合作的问题,这些需要我们去研究、观察和应对。
第三,国际层面的气候治理工作一方面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为主渠道,总体立法基本完成,细则也在逐步完善并进入了一个以五年为周期的实施阶段。另一方面则是
航空、航海、能源等行业的气候治理泛化,如G20等区域性集团、上月刚召开的非洲气候峰会。
关于即将召开的COP28,结合全球盘点,以我们的视角来看可总结为一句话:我们既要关心差距,更要关心轨道的问题。轨道就是可持续发展、团结合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一是对于全球盘点差距的看待与分析。首要就是《巴黎协定》1.5-2摄氏度区间目标这个严肃的问题,是否有必要或可能在不经过严肃谈判的情况下,仅以科学的名义就改成1.5摄氏度呢?IPCC应区分真正科学事实和建模推演下的
减排路径建议,这个两分法十分重要,因为后者只是通过一种科学方法得出的建议,它要实现必须通过政治合作和技术创新。问题恰恰在于,往往由于政治合作的困难,导致怀疑IPCC的模型建议,进而笼统地否定气候科学基础,这就是“特朗普现象”的认识论问题。因此IPCC对未来行动路径的建议只是谈判的起点,不能预判谈判的结果。这样我们就能更好地维护IPCC在科学意义上的权威性。
二是资金问题。资金必须明确区分两个概念,即资金的支持和资金的流动,或者也可称为资金的动员。1000亿美元是发达国家提供公共资金给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支持,而《巴黎协定》2.1条中所说的资金流动则是指以国内为主的气候投融资。所以虽然都是资金问题,但是前者的1000亿是国际问题、国家间的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后者则是国内问题,是政策问题。把两者混淆起来,在我看来是一些发达国家故意引导的,目的是为回避实质问题。1000亿美元是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匹配给1.5-2度目标的国际支持资金,而且是每年,但现在的面临的问题是1.5度目标的实现缺乏跟它相匹配的国际性支持资金。发展中国家要的不是动辄几十万亿的资金流动,而是一个“哥本哈根”式的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而这个问题发达国家不愿意回答,也不愿意面对。
三是损失与损害的资金机制谈判。确立同意设立损失损害的资金机制是COP27的成功成果之一。但也要首先澄清一个概念,这并非甲对乙造成损失损害后甲对乙进行赔偿。这是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公约》加以解决,《公约》成员国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这是公约制度和法庭制度的重大区别,这点值得大家注意。当然发达国家存在历史责任,这是《公约》已经设立的制度,因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很重要,所以目前讨论的焦点在于用资方的范围和出资方的范围。发展中国家都主张由发达国家出资,发展中国家都有用资资格;而发达国家主张是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能够用资,出资由发达国家加上新兴经济体,特别是排放大国。
总体而言,我国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减排和出资两方面。出资方面,我们在南南合作渠道已经在开展外援项目,这是符合发展中国家期待的。而在减排方面,中国作为人口和经济规模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我们所承担的国际分工及我们的资源禀赋、国情都决定了我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没有哪一条国际法对此可以评判或者指责的。实际上,我国也为世界解决减排问题做出巨大的贡献,例如我们在
节能、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方面的投入和已经取得的成绩。未来,我国仍然可以继续为全球气候行动做出更大贡献,但这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只要我们不被捆住手脚、不被迫在逆风条件下开船。所以我们在谈判中最大的论点就是我们要反对保护主义,反对脱钩断链、科技霸凌、小院高墙。
此外,关于有的国家反复要求我们提高本轮自主贡献目标,我们也有充分的论点加以辩驳。第一,我们的目标经过科学论证,论证过程基于忧患意识,而且目标也符合《巴黎协定》目标,因此我们说这叫做深思熟虑;第二,我们的目标实施经过全国动员,经过周密安排,充分考虑社会公正和路径风险,我们要积极稳妥实现减排;第三,我们善意看待国际上的期待,毕竟国际合作就意味着沟通协商。但是近年来气候问题政治化愈演愈烈,国际社会绝不能纵容这种破坏合作的所谓“合作”,因此各国都要正确处理国际合作与独立自主的关系。
最后,我想说,解决国际压力的关键还是要做好国内工作,办好自己的事情就是对全球最大的贡献。某种程度上说,只有更主动才能更自主,只有更积极才能更稳妥。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将发挥重要作用。希望能与在座各位携手共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