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基于新发展理念的视角

2023-9-27 15:06 来源: 绿色发展生态文明 |作者: 侯东德

【摘 要】基于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表现出的不适应性,公司经济属性的主导及其存在的短期主义行为和伦理道德失范问题,当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制度短板和实践缺憾。ESG的内涵与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并在新发展理念的引导下逐渐实现外延的拓宽,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入和适用应当进行“本土化”调试与创新。据此,应通过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兼适当包容的披露模式,构建契合我国市场发展实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以此构建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ESG信息披露  新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

目次

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检视与实践探析

二、制度短板与实践缺憾的内在成因

三、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再认识

四、构建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路径

五、结语

ESG(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理念衍生于社会责任投资(SRI),从文义上看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三方面的内容。社会责任投资这一概念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人们基于宗教信仰、道德标准以及受特定历史事件和社会问题影响而形成的投资行为。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通过发布报告《有心者胜》(Who Cares Wins)正式提出ESG概念,由此开启了ESG理念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ESG尚缺乏统一的定义。各机构及学者在各自的报告和研究中根据ESG内涵提出了各自的“解释性”概念。比如,有学者指出,ESG是一种投资理念,是非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可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的长期绩效,并将其纳人风险管理的投资决策中。由此可知,目前ESG理念主要作为投资决策考量因子得以运用,目的为降低投资风险和获取长期效益。对公司而言,基于ESG投资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ESG理念的高度关注,将ESG因素纳人公司治理和运行活动中,能够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从而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对投资者而言,公司的ESG表现所反映的非财务性公司行为能够帮助其全面衡量公司的长期发展效益,从而作出恰当的投资决定。当前,ESG信息披露是国内上市公司ESG表现的重要载体和主要表达形式,其所承载的价值功能不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实现,还承担着更多的社会性使命。

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不断加快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进程,持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大力推进负责任投资落地落实。在这一背景下,ESG信息披露以ESG理念为重要指引,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强调公司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与我国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目标相契合,应当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大的价值发挥空间。据此,本文以深人贯彻新发展理念为背景,以上市公司为对象,检视并分析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与实践的不足及其内在成因,探析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新概念、新要求,试图探索出构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路径。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检视与实践探析

(一)制度短板:披露模式与披露范围的不足

我国积极推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制度雏形已经初步显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专章的形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006年至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持鼓励态度。2017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准则》)进行修订,针对社会责任信息和环境信息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披露模式: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该文件在总体上采取鼓励披露的立场,促进公司自觉、主动地披露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该文件在鼓励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的同时,强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依法披露主要环境信息,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则采用“不披露即解释”的披露模式。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专章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内容,与其他章节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为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适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21年,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准则》),在《2号准则》规定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基础上,设专节明确了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完善了ESG信息披露框架。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模式的选择和披露范围的确定上仍存在一定的短板。总体而言,关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已初具规模,但相关规定呈现较为零碎和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从现有规定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短板突出体现在披露模式和披露范围两个方面。

第一,针对不同类型的披露义务人采用差异化的披露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体质效。从《2号准则》和《3号准则》的规定看,尽管后者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增加了“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的强制披露要求,但主要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对象仍局限于“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对其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则主要采用自愿、鼓励的披露模式。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往往存在流于形式、报喜不报忧等突出问题。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规则历经十余年的演变,已经逐渐由“自愿”披露模式转变为“半强制”披露模式,而“自愿”到“强制”披露模式的转化是国内外ESG信息披露政策的共同发展趋势,不仅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覆盖面过窄有损强制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意志,不利于ESG信息披露功能价值的发挥,而且放宽对非强制披露义务人的约束,可能导致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及报告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体质效。

第二,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围的不明确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披露质量,降低投资者的信息获取度。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一章中概括性地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并未就ESG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总体而言,当前关于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规定相较于自愿披露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强制披露的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内的主要环境信息已经得以明确,但关于自愿披露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相关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属于自愿披露范畴的社会责任信息仅在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方面得以具体规定,而利益相关者保护、公益等其他社会责任的内容则缺乏详细规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ESG信息的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实践中非强制披露义务人利用规则的原则性和模糊性降低ESG信息披露质量和规避履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在强制披露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质量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整体质效。

(二)实践缺憾:披露质量参差且“漂绿”现象频发

随着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披露监管的持续加强,国内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高。数据显示,2012年进行ESG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仅有638家,到2021年这一数字实现了将近两倍的增长。截至2023年6月7日,已有175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的ESG相关报告。但ESG信息披露在我国正处于推动和发展阶段,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ESG信息披露体系,从而引发了ESG信息披露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ESG信息披露是调整上市公司与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关系的基本制度,是衡量公司长期效益的关键指标,也是公司行为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载体。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ESG信息披露被看作一项必须完成的考核任务,致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具体而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形式尚未统一,具有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等多种形式,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但不同的上市公司选择的披露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公司选择单一化披露方式,有的公司选择多样化披露方式。例如,截至2022年6月30日,A股上市公司中1168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213家发布了ESG报告,5家发布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54家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此外,还有少数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了两种形式的报告。披露形式的不统一致使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较为混乱,增加了信息获取难度。在披露内容上,较多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定性信息,缺乏ESG定量信息的披露。大部分报告的内容更多以象征性的口号和原则代替公司实际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涉及具体指标的定量披露少之又少。同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独立的评估程序对公司的ESG信息及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从而提高披露质量,增加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促进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实现信息对称。因此,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将导致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显著降低。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践中衍生出越来越多的“漂绿”现象。随着国内外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逐渐认识到ESG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其所能创造的长期价值对投资者决策的主导性意义。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为了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和树立正面形象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逐渐以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等形式披露ESG信息。但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尚未完全构建成熟,导致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漂绿”行为。关于“漂绿”行为的定义,有学者认为,任何以虚假、不实和失实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态度,试图树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企业形象的行为和现象,均可称为“漂绿”。也有学者认为,“漂绿”是指企业以获得合法性利益为目的,就环境问题进行象征性沟通多于实质性行动的一种行为。由此可知,“漂绿”行为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两点:一是企业以夸大的方式虚假、失实披露信息;二是企业的实际行动名不副实,甚至背道而驰。我国公众对“漂绿”一词的认识较晚,早期出现的“漂绿”现象主要存在于国外企业ESG信息披露实践中。近年来,随着ESG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公众对ESG概念的认识不断深人,国内上市公司的“漂绿”行为也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南方周末》自2009年正式将“漂绿”概念引人国内,此后连续八年发布“中国漂绿榜”,以此督促企业自律。相比中小企业,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承担了更大的ESG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接受了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多的监督,因而更容易出现“漂绿”行为。上市公司“漂绿”现象频发将极大地损害ESG信息披露的公信度,侵害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规制“漂绿”行为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制度短板与实践缺憾的内在成因

(一)引人的不适应性

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差异性导致ESG信息披露引人的不适应性。ESG信息披露发端于国外,经国际社会的大力推动得以迅速发展,而后逐渐引人我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于两个重要原因:一是我国正在推动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制度体系,例如,我国当前尚未制定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从而引发了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二是我国与欧美等ESG信息披露发展较早的国家的市场环境存在差异,导致国内上市公司难以在较短时间内适应ESG信息披露的要求。除各国政府、交易所、评级公司发布的ESG信息披露标准、指引外,当前国际主流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主要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发布的GRI标准、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SASB)发布的SASB准则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发布的ISO26000标准。这些标准框架多以西方发展程度较高的资本市场为环境,ESG信息披露指标也建立在大数据样本和成熟数据库的基础上,而我国ESG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国外的市场环境不尽相同,前述标准的适用难以契合国内市场实践,致使我国上市公司在国际ESG评级中成绩不佳。

(二)公司经济属性的主导

基于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意愿不高。长久以来,公司被看作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并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核心目标,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是法人,是依法设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拟制主体;从经济层面看,公司是从事经济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的经济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从所有权角度看,股东基于其实际出资享有相应比例的股权,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有利于实现股东的利益;从理论层面看,“股东至上”被看作是最有效的经营原则,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股东利益最大化会产生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效果。据此,公司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经济色彩,公司也更加关注运行期间的各种财务表现和绩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与社会环境的内在联系。若无法获得高于披露成本的收益,公司便失去了履行ESG信息披露义务的动力。相比于直接实现经济效益,ESG信息披露以信息公开的形式评价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表现并帮助公司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形象和吸引投资的方式具有间接性和长期性,对经济属性占据主导地位的上市公司而言,ESG信息披露不能直接促使短期盈利目的的实现,故其披露意愿不高。ESG信息披露自引人我国后,在政策、法律的推动和规范下逐渐发展成熟,国内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率逐年增长,但整体成绩仍然不够理想。增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意愿需要尽快解决公司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平衡问题。正如学者所言:“现代公司本质向公司公民的跃迁是ESG兴起及应当得以重视的根基所在。”

(三)短期主义弊端

激进的短期主义进一步加深上市公司对ESG信息披露的认知偏差。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激化了上市公司对长期价值与短期利益的选择矛盾,衍生出一批又一批短期主义行为。过去几年,疫情对世界经济造成了猛烈冲击,在后疫情时代低迷的经济形势下,短期主义再度兴起。面对金融市场的压力,经理们不得不采取短视(myopia)行为,但这些行动往往降低了公司长期资产的价值,致使上市公司的行为与ESG信息披露的要求背道而驰。在此背景之下,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并进行ESG信息披露被看作是一项需要付出额外成本、无法取得短期收益的行为,尤其在上市公司经营效益不佳时,通过获得短期利益维持公司生存状态成为管理层的首要选择。但是,上市公司追求盈利与履行ESG信息披露义务之间并不冲突,ESG信息披露并非要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开拓关于保护环境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的公益项目,而是引导、鼓励公司将ESG理念融人自身业务之中。因此,上市公司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并履行ESG信息披露义务并非一种额外的负担行为,而是致力于促进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通过公司行为对社会产生正面效应和积极影响,是一种双赢行为。

(四)伦理道德失范

上市公司伦理道德失范导致ESG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商事主体的伦理道德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伦理道德,即公司秉持诚信原则开展商事活动,不侵害其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秩序;二是社会伦理道德,即公司行为应当有利于社会发展,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商机产生于社会需求,每一个商机的背后都有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2016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就曾表示设立公司的初衷是解决社会问题,“很多人在没有想到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之前就开了公司,在我看来是很疯狂的”。扎克伯格的观点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揭示了公司设立、发展所需具备的目的,也批判了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的行为,ESG信息披露覆盖了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德范畴,为公司履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义务提供了一个可供适用的明确标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不足,国内企业对ESG理念的认识不深,且ESG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在此背景下,道德失范不仅导致公司自愿披露的ESG报告的质量不高,还引发了实践中虚假、失实披露等“漂绿”现象。


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再认识

(一)ESG内涵与新发展理念的契合

ESG环境议题与“绿色”发展理念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专章确定了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绿色转型的任务,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目标,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同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强化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承担,推进绿色金融发展。ESG理念把握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和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这一身份,将环境因素纳入评价体系构成公司评级的重要指标,展现公司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关注及其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转型的倾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同时,ESG评价体系中环境部分所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燃料管理、水污染管理、资源可持续利用、气候变化管理等考量指标,正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地践行。ESG环境议题影响公司环境治理行为的改进,与“绿色”发展理念高度契合。

ESG引人我国并在我国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市场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实现创新发展。ESG理念在国外可追溯到“责任投资”,并通过国际组织制定披露标准和评价体系逐渐发展成熟,对投资活动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不断推进环境、社会、公司治理进程,但与部分欧美国家相比,我国ESG发展起步较晚。我国早期出台的与ESG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主要关注公司环境治理表现。直到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使公司、投资者开始重视环境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由此开启了我国ESG全面发展阶段。目前,我国ESG信息披露的推动主要依赖主管部门和评价机构的引导,投资者缺乏对ESG的足够认识,相关政策法规和评价标准与发展在先的国家相比仍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ESG的发展,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监管体系,并不断完善ESG信息披露标准和评价体系的举措即是一种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而创新可以为发展增添不竭动力。ESG指引公司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引导构建涵盖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项考量因子的评价体系是对“创新”发展理念的践行ESG理念促进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协调发展。公司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其运行发展与特定时期的物质基础、生态环境、政策制度具有紧密联系,公司发展水平受到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而公司的经济活动又会反过来影响外部生态的发展水平,由此构成公司内外部环境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动态循环系统。因此,公司的运行发展必须考虑内外部环境的交互作用。ESG理念引导公司思考其与环境、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公司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其环境治理能力作为ESG信息披露中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现为公司的环境责任。社会评价指标考量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公司对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以此评价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而公司维持自身运行发展和内外部平衡关系的能力体现为公司的治理能力。ESG理念帮助公司建立其与环境、社会的和谐关系,优化公司治理能力,促进各方协调发展,从而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

ESG理念促进国内国际市场双向开放。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语境下,应分析并把握国际发展形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理念和优秀经验,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再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形式对外输出我国的治理经验和建设成果,从而形成国内资源与国际资源的双向流通,促进开放性世界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要发展壮大,就必须到世界经济大海中去搏击。要把改革之路走得更快、开放之门开得更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国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ESG理念在国外历经多年发展,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较为成熟,已经成为当下国际主流投资理念。我国引人和适用ESG理念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环境,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对外发展,融人国际大循环。同时,上市公司的ESG表现已成为各国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内容,完善公司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和评价体系,提升公司的ESG表现,能够增强国际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吸引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ESG理念有助于贯彻落实“开放”发展理念。

ESG理念的发展推动了资源与信息共享。ESG信息披露是践行ESG理念的主要形式,通过披露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构建对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考量,并以报告的形式公开ESG信息。投资者可以依据ESG报告衡量公司的长期价值,从而综合作出投资决策。监管部门可根据上市公司的ESG表现把握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进行环境保护及公司治理的情况,并以公开披露的形式促进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有效实现信息共享。此外,ESG社会议题所关注的社区关系、扶贫攻坚、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安全、员工健康等内容是对资源共享的践行。以扶贫攻坚为例,2008年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利用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通过参与扶贫攻坚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将公司收益投入社会发展进程,从而有效实现了资源共享。

(二)新发展理念下ESG外延的拓宽

新发展理念下,ESG外延应逐渐向引导公司定位转型和功能扩张的价值导向型理念拓宽。ESG理念目前主要适用于市场投资领域,被定位为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其功能的发挥在于通过考察公司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表现,帮助投资者做出具有长期效益的投资决策。但是,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背景下,ESG理念所具备的价值功能已逐渐突破进行效益衡量的评价体系的边界,开始引导当代公司主体定位转型。公司与自然人同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其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融入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中,并在日常活动中不断影响社会的发展。据此,关于公司的定位不应局限于经济主体的范畴内,还应当包含参与社会治理与发展的社会主体的范畴。学界关于公司社会属性的研究由来已久,积累了众多优秀的理论与观点,ESG理念正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等代表性理论的延续和创新。弗里曼(R. Edward Freeman)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出系统化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并对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作出界定,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对利益关系的剖析和闸释厘清了公司与周围环境的内在联系,修正了人们对公司属性的传统认知,为公司主体定位转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有观点认为这属于“工具性利益相关者主义”(instrumental stakeholderism),因为不论是对利益相关者有利还是不利的决策,都是股东实现其长期价值最大化的工具,股东在意的是它们的工具价值。但也不可因此否认利益相关者理论给公司治理研究带来的积极价值和进步意义。企业公民理论表达了公众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帮助企业国正其社会定位,重新认识其与社会的关系。它试图从社会公民的身份视角把企业经营权利与伦理义务相结合,是企业管理伦理现代化转向的重要标志。ESG理念将环境、社区、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纳入评价体系中,考量公司回应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表现,强调公司的整体利益,并通过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方面内容的整合,引导公司主体定位向社会公民扩张和核心价值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的延续。在此基础上,ESG信息披露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推进相关理论的实际应用,赋予理论以推动公司转型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动性,实现了理论的实践创新。此外,ESG理念以整体主义视角衡量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披露的形式督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功能扩张,维持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动态平衡。

(三)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新要求

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适用应当符合我国发展实际并在吸收国外先进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中国化”转型。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应当实现“本土化”调试与创新。

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应当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上市公司作为市场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能动效应,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ESG信息披露通过环境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构建考量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并以公开披露的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它不仅涵盖了上市公司在环境污染方面的“不可为”,还包含了积极推进环境治理的“作为”义务。在此背景之下,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应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在创造价值的同时共享资源,以整体的形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ESG信息披露强调公司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促进公司主体定位向社会公民转型,并通过披露社会表现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资源向社会流通,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契合。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超越了ESG的基础逻辑,ESG信息披露如何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新发展理念对其提出的新要求。

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应当有利于平衡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调整公司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维持利益平衡是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关键问题,也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完成的基本要求。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看,公司根植于社会,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维持二者的平衡需要ESG信息披露引导公司转变认知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理念。股东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长久以来实现股东利益被视为公司运行发展的核心目标,但随着人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不断深人,“股东至上”理论遭受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公司治理可持续的内在要求,ESG信息披露应当有助于调整公司追求股东利益与回应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平衡。新发展理念揭示了上市公司的短期主义弊端,否定了公司为实现短期盈利目的而摒弃长期价值的激进行为。然而,对长期利益的坚持不代表对短期利益的全盘否认,公司的运行发展需要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同支撑。低迷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带来的压力致使短期主义盛行,如何规避短期主义弊端,维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是新发展理念下推动ESG信息披露的要义所在。


构建新发展理念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的路径

(一)构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

在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背景下,构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既能拓展社会主体对ESG信息披露的认知深度,改善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的态度和行为,又有助于ESG信息披露更好地融入我国发展实践,提高上市公司对ESG信息披露的接受度和适应度,并以此推动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创新与发展。

ESG信息披露与我国发展环境相契合,由此奠定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构建的环境基础。从更广泛的方面来讲,话语基础主要包括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实力,而这份实力是从我国面临的客观、变化的环境中不断演进和发展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据此,我国的发展环境奠定了话语体系构建的基础。ESG信息披露的价值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公司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衡量公司的长期效益并帮助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更重要的是有效回应新发展阶段我国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可持续发展的深度关切,满足我国人民关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环保及资源利用的内在需求。据此,在基本导向和最终目标上,ESG信息披露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功能与我国发展环境相契合,从而奠定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的建设基础。

构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的核心在于以新发展理念为重要指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归宿。话语核心是基于话语基础提升出来的本质和核心理念,主要讲整个话语体系中的“核心理念”或中国道路中的核心理念。新发展理念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引和支撑,为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全方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既源自于对“中国问题”的回应,又是对“世界潮流”的顺应和“时代课题”的解答。新发展理念的内涵及其所具备的价值和意义涵盖并超过了ESG信息披露的范畴,它以价值理念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传播更具认同度和感召力的“中国声音”。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归宿具有三个维度的含义:一是促进公司治理与发展的可持续,通过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细化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在要求,剖析公司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交互关系,从而调整公司利益结构,维持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二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可持续,通过价值导向影响公司的文化理念,帮助公司对其本质属性进行再认识,从而调整和规范公司行为,并以良好的公司行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市场整体向上发展;三是促进国家全方位可持续发展,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个领域的进步也能带动和助力其他领域共同发展。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本土化”话语体系的构建依靠我国各方面发展的硬实力,又以软实力的增强反推我国全方位硬实力的增长,以此推动我国全方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兼适当包容的信披模式

我国应逐渐实行覆盖全部上市公司的ESG信息强制披露模式。一方面,强制披露是国际ESG信息披露的主流模式,多年的发展经验奠定了ESG信息强制披露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在我国推动ESG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模式已经逐渐由自愿披露模式向“半强制”披露模式转化。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和国外发展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实行强制披露模式是ESG信息披露的最终走向。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远超大部分中小企业,应当对其ESG表现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和进行公司治理,并依法披露ESG信息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鉴于当前上市公司对ESG的认识不足及其承担的较大市场压力,为有效规制“漂绿”乱象和激进的短期主义行为,实行覆盖全部上市公司的ESG信息强制披露模式是解决这一时期市场问题的实然路径。

在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的披露模式下应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进行适当包容。结合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情况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强制披露全覆盖的披露模式在现阶段难以深入贯彻执行。ESG信息强制披露不仅会产生更高的制度成本和更低的收益成本,也会导致上市公司负担过重使其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我国目前关于ESG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部分强制之外实行“不披露即解释”的方式给予披露义务人的包容空间较大,不利于其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履行,同时也会造成披露信息的不统一、不全面,致使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获取ESG信息的难度增大。据此,现阶段ESG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既要适当缩小对上市公司的包容空间,维持披露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也要合理兼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以此提高ESG信息披露质效。

实行强制披露全覆盖兼适当包容的ESG信息披露模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上市公司履行ESG信息强制披露的义务。为保障强制披露范围的合理性和披露内容的有效性,作为强制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的范围应限缩于上市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公司,给予刚刚上市的公司一定的时间进行ESG治理。另一方面,允许上市公司除披露的ESG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律限制披露的信息外,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限定次数不进行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应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全面研究并确定上市公司能被允许不进行ESG信息披露的合理次数。在主管部门允许不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以公开报告的形式充分闸释不进行ESG信息披露的原因,由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纳入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综合评分之中。

(三)压缩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地带

ESG信息披露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制度体系的不完善给上市公司留下了可供操作的空白地带。欧盟的ESG报告制度之所以领先于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对立法工作的重视。据此,通过加强关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尽快完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压缩相关制度的空白空间,可以有效调整和规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行为。

应完善关于“漂绿”行为的具体规定,压缩上市公司实施“漂绿”行为的操作空间。有学者指出,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但绿色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许多企业以故作姿态和欺骗的手段塑造环保形象,这种“漂绿”行为已经从产品营销领域向信息披露层面延伸,并不断蔓延和扩散。在此背景之下,规范“漂绿”行为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漂绿”一词主要出现在环保组织发布的文件、报告中,如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发表的《“漂绿”指南》和美国环境营销公司Terra Choice发表的《漂绿七宗罪》,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漂绿”一词作出专门规定,致使“漂绿”的概念、性质、行为认定等内容无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得以明确,从而影响和阻碍对“漂绿”行为进行甄别和规制。据此,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漂绿”行为在制度层面的概念、性质、构成要素作出规定。此外,明确“漂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对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制度基础。目前对“漂绿”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8条规定,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以及《3号准则》第3条规定,即“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但当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践中的漂绿”现象具有行为隐蔽性和手段多样性的特征,致使前述规定以对“漂绿”行为进行有效甄别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3号准则》明确了董监高为保证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尚未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利于有效规范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中的“漂绿”行为。据此,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完善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内容,并依据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其侵害的法益,规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应加快构建契合我国市场实践且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填补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围中的制度空白。统一规范的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对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践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国际主流的GRI、SASB、ISO26000等信息披露标准各有侧重,体现出不同国家、地区差异化的制度特征。不同的披露标准也导致ESG信息披露框架和评价指标的不同,从而对披露质量和信息获取程度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以强制披露全覆盖为主的披露模式下,披露范围的不明确将严重影响ESG信息披露质效。而披露范围与披露标准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关于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哪些具体事项,这些具体事项的设定又取决于后者所确立的评价指标。据此,我国当前亟须建立“本土化”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一方面,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我国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将其充分融入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之中。根据新发展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双碳”目标、共同富裕等战略、政策的内在要求深入研究ESG信息披露中绿色、社会、公司治理标准的具体内容,并对现有规定进行有效补充。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既要具有普遍适用性,也要具备科学合理性。可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学习和吸收国外发展ESG信息披露的先进经验,合理借鉴国际主流标准的建设经验,并将其与我国ESG信息披露实践相结合,以此实现我国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另一方面,ESG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行业特征,结合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制定。鉴于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发展情况的熟悉和了解,应当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ESG信息披露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关于披露标准的建议,有效提升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的适应性。

(四)推进披露监管范围的拓宽和披露监管方式的智能化升级

应推进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监管范围向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披露过程两个维度拓宽。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上市公司的ESG表现起到重要的评价和监督作用。但第三方专业机构同时作为监督者与受托人的角色冲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尴尬和被动的情形之中。与此相对应,公司同时承担委托人兼被监督人的双重角色致使审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面临着“我是谁”“我是谁的受托人”“我对谁负责”“谁是我的老板和上帝”的灵魂拷问,从而导致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受损和公信力降低。增强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是帮助其摆脱两难境地和提高ESG信息披露监管质效的关键。据此,应当逐步推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受托人与监督人的角色分离,如改变核查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被监督的公司之间的费用支付方式,并建立针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机制,包括适当提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建立独立的内部监管部门及相应的监管机制,以此减少第三方专业机构基于受托人身份的限制,有效增强其独立性,同时,通过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管提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监管质效。此外,主管部门应重视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过程的监管,包括对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程序进行监管和对公司进行ESG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可能性,以此提高ESG信息披露质量。鉴于上市公司自身对其ESG治理及信息披露情况的熟悉和了解,主管部门应在采用外部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自律监管。上市公司内部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披露意识的提高、披露程序的规范和披露内容的完善。一方面,应引导公司转变治理理念,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强调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规避短期主义的弊端。另一方面,完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披露全过程进行监督,全面记录公司在各个阶段的ESG表现,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ESG信息披露内容,制定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报告,并进行公开披露,以此提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

应将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监管中,以新兴技术手段促进披露监管方式的智能化升级。不论是上市公司根据其ESG表现制作ESG报告并依法披露,还是主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ESG信息披露的履行和监管过程因涉及众多具体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监测、评价面使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都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强度,增加了人工监管的工作难度,例如,ESG报告中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多且分散,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有效控制排放源,而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方式复杂且工作量巨大,导致ESG报告出错或被“漂绿”的概率增大。据此,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可以将智能技术融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监管中,以新兴技术代替自然人从事较为冗杂、繁琐的程序性工作,全面收集和整合信息、数据,并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将新兴技术手段融人ESG信息披露监管过程,有效提高监管工作质效和ESG信息披露质量。



结语

ESG理念符合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流共识,西方发达国家不断通过日趋成熟的政策体系、评级体系、投资工具、公司实践等促进资本市场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ESG信息披露同样契合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但面对ESG信息披露在我国的引人和适用中存在的制度短板和实践缺憾,应当在新发展理念的框架下对其进行“本土化”调试与创新,在契合我国市场发展实际的同时,满足新发展理念对其提出的新要求,从而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融合,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注入持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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