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推动落实《沈阳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抢抓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制储运加体系建设
1.支持多元氢气制取。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
碳排放扣减,同时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奖励。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零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30%,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奖励;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20%,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投资奖励;适度发展天然气(沼气)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奖励。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
化工园区,无需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2.支持完善氢气储运体系。加快发展加氢机、压缩机、储氢罐等氢气储运配套产业,对车用氢气
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降低氢气储运企业成本,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专业从事车用氢气运输的项目主体,运输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按照年度累计车用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1.5元/公斤、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
交通执法大队)
3.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参照燃气管理办法,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加氢站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营性加氢站应利用商业用地中的加油加气站用地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可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对外经营时支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鼓励企业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允许加氢企业以租赁土地建设加氢站。
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额建设补贴;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加油(气)站改扩建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二、支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4.支持新车型研发。对我区企业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被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车型,单个车型按标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且连续2年年产量超过200辆的单一车型,按车型(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车型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5.支持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研发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动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等)并实现产业化,根据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研发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实际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制造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
6.支持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支持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实现首台套(批次)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7.支持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各类机构,经认定后,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及土建费)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
市场局)
三、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8.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规划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特色园区,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战略供应商,对经认定投入运营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和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50%的运营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入驻5-10家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每年最高运营补贴50万元,入驻10家以上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9.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我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投资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领域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在我区研发、建设、生产,支持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费率、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租赁费用补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示范推广应用
10.支持多领域示范运营。以物流车、
公交车、中大型客车、重卡、特种车等营运车辆为重点,积极探索燃料电池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管理服务、市际专线货运等场景的示范试点及推广应用,并简化各项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营商局)
11.支持车辆购置使用。
对直接购置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单车自然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且三年内在本区运营的主体,购置8吨及以下物流车(轻型物流车、冷藏车、环卫车等)给与50万元/台资金奖励、12至31吨物流车(物流车、环卫车等)给与85万元/台资金奖励、31吨及以上牵引车、自卸车给与105万元/台资金奖励、9.5米以上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等)给与90万元/台资金奖励,9.5米以下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等)给与50万元/台资金奖励。2024年、2025年在2023年补贴标准上分别下降10%、20%。如购置的氢燃料电池车辆为我区生产,则补贴比例上浮10%。若车辆获得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群财政补贴或上级相关补贴,区级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以差额补齐方式兑付。
对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采购并投入运营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我区企业,对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按实际支付利息50%给予贴息支持,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财政局)
12.鼓励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对满足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乘用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给予0.2万元/万公里、0.5万元/万公里的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其中:年度用氢里程要求乘用车不低于1万公里,轻型货车、中型货车、小型客车不低于2万公里,大中型客车(10米以上)不低于2万公里,重型货车不低于3万公里。
五、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3.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与各级政府合作招商引资。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交流活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管委会投资促进部)
14.支持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政府引导基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燃料电池汽车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面向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领域专项债券;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5.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培养的,我区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人才奖励、项目启动经费以及购房补贴。对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企业实际需求的产业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附则
本政策措施与大东区区级其他同类优惠政策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