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
钢铁、
石化、
水泥、
有色、
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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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名称 |
省 份 |
重 点 控 制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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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 |
北京市 |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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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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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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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 |
上海市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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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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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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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 |
广东省 |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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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部城市群 |
辽宁省 |
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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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群 |
山东省 |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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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及其周边城市群 |
湖北省 |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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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 |
湖南省 |
长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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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城市群 |
重庆市 |
重庆市主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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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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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西岸城市群 |
福建省 |
福州市、三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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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北部城市群 |
山西省 |
太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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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中城市群 |
陕西省 |
西安市、咸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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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宁城市群 |
甘肃省 |
兰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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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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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