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说明】

2014-12-4 10:20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好地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排放权交易战略,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研究院所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报告内容和格式、以及常用参数推荐值。本指南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涉及其他温室气体),考虑的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调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相应的生产环节的排放等。适用范围为从事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运用本指南的水泥生产企业以企业为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获取有关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本指南参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2》、《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水泥行业二氧化碳减排议定书》等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提供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和替代燃料品种的缺省值,供企业参考使用。

水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油、替代燃料或协同处置的废物中可能含有生物质燃料。这些生物质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被视为无气候影响,不需进行核算和报告。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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