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条件

2014-3-26 17:5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2.交易额度的公平分配

       排放基线与信用交易制不存在交易额度的分配问题,但对排放上限与交易制而言,碳排放额度的公平分配对碳市场的良好运行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是确定碳减排篮子的大小。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考量看,保证地表温度不超过2度的温室气体的极限排放量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基准,在此要求之下,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在2020年前达到最高峰,之后便应开始减量排放,2050年的排放量至少需溅少1990年水准的50%。欧盟所做的就是根据具体的经济和排放现状确定减排总量、减排的时间路线图。截止2012年的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执行计划是,第一阶段是过渡期,目标是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l2月31日,为期三年,主要是相关各方通过干中学积累经验,检讨制度的得失并加以改正,逐步达成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二阶段是目标对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按与京都议定书减量安排对应。其次,是允许的碳排放量在各国的分配以及在各行业和企业中的分解。艰难的谈判与博弈虽不可避免,但基本原则依旧是共同但有差异的分摊原则,尊重较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权利。欧盟的做法是按照以每人国内生产毛额计会员国的相对富裕程度制订各国2020年的排放标准,最富裕的会员国丹麦、爱尔兰、卢森堡,将按20%目标减量排放,最贫穷的会员国保加利亚则可增量排放20%,其它会员国则按富裕程度决定其减量或增量排放的比率。

3.可核查机制

       碳排放权是一种信用,其所代表的财富的大小取决于这种信用的稀缺性和由稀缺性决定的价格,所以保证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是碳信用具有价值的前提。如何才能够做到使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排放主体的排放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作为限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放的可核查机制。如果企业排放行为不受监控,企业可能会有超排的积极性,同时对碳排放有需求的企业也没有积极性购买碳排放权,排放权市场也就随之灭失。所以,实际排放量之监测、报告与验证是碳排放市场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是碳市场成功运作的基本保证。

4.惩罚机制

       如果经检测和验证,碳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额度,应有相对应的处罚制度和措施。欧盟的规定是(EuropeanCommission,2004),在第一阶段排放交易期间,每超出1吨二氧化碳应缴罚款40欧元,第二阶段则提高至100欧元。除了缴纳罚款之外,还有责任不可免除的强制性条款,即超额排放部分不会因缴纳罚金而免于承担该责任,必须在下一年的额度中予以扣除。这种大棒的政策对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和运作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如果惩罚机制缺位,必然导致机会主义盛行,减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碳交易网 tanjiaoy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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