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对于履约违规的控排企业如何怎么进行惩罚的相关机制措施

2014-12-3 23:10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因未能缴纳与实际排放量相等配额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未缴纳的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并向社会公告。

企业未提供有效碳排放数据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其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按上一年度配额的一半予以发放。

排放权交易主体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有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出现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在本省核查的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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