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

2014-12-3 22:56 来源: 易碳家期刊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

(二)合法拥有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三)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四)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包括:

(一)碳排放配额;

(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省政府审定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机构应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安全、透明运行。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采取电子竞价、网络撮合等方式实施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必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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