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
碳排放交易
市场”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
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化工生产企业准确核算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好地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
排放权交易策略。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
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基本框架。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艺过程排放、CO2回收利用以及净购入的
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排放,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以及硝酸、己二酸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运用本指南的化工生产企业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需要为排放量的核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依据。本指南参考《2006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和化工产品的排放因子参数,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