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投资参与中国的CDM项目受到51/49比例的限制规定如何处理

2014-11-23 23:47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众所周知,外国投资者投资参与中国的CDM项目一直受到所谓的51/49比例的限制。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不得寻求在中国的CDM项目中占有多数的股权。这源自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才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港资企业在实践当中也一直也是作为外资来对待,因此也无法直接在内地单独或者通过控股的方式来开展CDM项目。这一限制的一个结果是,外资企业无法通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间接的在中国投资CDM项目,并达到控股的目的。实践当中已有一些替代的安排设计,但都各自有其优缺点。随着一项新的政策的实施,这种情况可能会改变。

2009年12月1日,香港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了一份《港资企业在中国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补充说明》(“《补充说明》”)。根据该《补充说明》,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企业可以在内地开展CDM项目。根据环保署的相关新闻稿,对符合条件的港资公司,环保署将发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港资企业证明函(“证明函”),国家发改委在处理有关项目的申请时,将认定其为中资,从而符合在内地开展CDM项目的申请要求。这也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在内地投资CDM项目将不再受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补充说明》规定了如下三项条件:

第一、公司在香港注册及成立,且主要经营地或总公司位于香港;

第二、公司执行董事为中国大陆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公司设立董事会,则一半以上董事会成员为中国大陆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第三、如公司为上市公司,则非流通股比例须高于50%。

应该说,这三项条件都存在不清楚和含混的地方(例如,“总公司”、“一半以上”、“非流通股”这些概念具体的含义和范围)。通过与环保署提供的英文本对照比较,也可以发现两者有一些具体概念用语上的不一致的地方。英文本表述更清晰一些。虽然如此,如果这三项条件按照其通常理解的含义来实施的话,上文所述的51/49 的比例限制将实际上被取消了。这三条条件当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并未对申请企业的股东身份有任何限制。这也就意味着,一家外国公司可以很方便的在香港设立一家子公司,并且任命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董事,然后通过该公司向环保署申请证明函。这并不难做到。

如果《补充说明》实际执行,这无疑会对外资投资中国的CDM 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这也将意味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限制将实际上被取消。当然,《补充说明》也并非没有含混和不确定的地方。首先,《补充说明》是香港环保署,而非国家发改委制定和公布的。当然,《补充说明》也已经发布在了发改委的CDM 官方网站。而且根据环保署的官方新闻稿,《补充说明》是经过与发改委磋商后制定和发布的,并且发改委也将会将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视为中资企业。但目前并不确定这是否意味着发改委CDM 监管的一项根本性的政策变化。我们目前并不知道发改委是否还会出台针对《补充说明》的“补充说明”。 我们已和发改委一位主管CDM 的官员咨询过。他对《补充说明》的部分含混之处做了澄清,但他并未直接确认该《补充说明》会对《管理办法》产生何种影响。我们也向香港环保署致信寻求澄清该等条件当中的含混和不确定之处,并得到了他们的回复。根据他们的说明,只要申请企业提交了符合《补充说明》要求的文件,一般情况下(“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都被环保署认定为符合条件。而在《补充说明》附件所列的申请文件当中,也没有对申请企业股东的身份有限制性要求。上述发改委的官员也表示,申请企业直接依照《补充说明》规定的条件进行申请,取得证明函,就可以得到发改委的认可。

其次,《补充说明》所列的条件本身也存在含混之处。上述发改委的官员做了部分澄清,例如,他澄清了第一条所说的“总公司”的实际含义是公司总部”,这点和英文本的含义是一致的。另外,他也澄清了第二条当中所说的“一半以上”的含义实际上指的是“超过一半”,而不含“一半”(因为在通常的中国法律理解当中,一半以上包含本数)。但对于第三项条件中所说的“非流通股”的具体含义和范围,仍然存在问题。这个概念对熟悉大陆股市的人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含义,通常是指由国家持有的,或者是企业上市之时或者之前由发起人或者其他法人持有的,无法直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的股份,但香港公司法并无这一概念。由于第一项条件已经规定了申请企业必须是香港注册及成立,因此,第三项条件规定的具体含义和目的不得而知。我们跟上述发改委官员和环保署的询问均未得到清晰的答案。但是,由于实践当中由上市公司直接参与投资的CDM项目本来就不多,因此,这项条件的实际影响不大。

简而言之,除非发改委或者是香港环保署出台相反的解释或者是说明,《补充说明》将为外资通过控股的方式参与中国内地的CDM项目铺平道路。有意愿的投资者应当考虑尽快尝试此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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