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2014-11-23 21:49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关于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14] 5号)有关规定,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备案管理机制,保障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组织公开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申报机构的核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申报材料 
  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3年本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附件2); 
  5、组织机构图、核查人员名单及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领域咨询或审核经验的证明。 
  三、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申报材料请报送至上海市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章婷、凌云,联系电话:23113954、23113492,13817882798; 
  (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1月24日前提交,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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