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问题与发展建议

2014-3-20 14:50 来源: 中国金融 |作者: 林铁钢

    按照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将运用市场机制以实现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等七省市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省市。

  从各省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思路、目标、强制减排标准等方面看,大体有两种工作模式:一是主要依托市场进行推进,如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二是以行政力量进行推进,如重庆和湖北。广东由于受到深圳试点的影响,试点工作介于市场和行政力量中间。短时间内行政主导模式通过行政强制力有助于减排企业尽快完成历史数据的报送与核查,但是从长期来看,只有真正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实现连续性碳交易,进而通过市场方式决定交易中的核心要素—价格。因此,从我国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角度出发,应实现两种工作模式的有机结合,初期通过行政手段确定减排框架,中长期则应当将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作为发展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中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低碳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未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企业的减排责任,且在实际执行效果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二是碳减排绝对指标尚未作为主要指标。从试点省市公布的方案来看,基本都是以碳排放强度指标(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作为总目标。而建立强制性减排的制度框架,必须以碳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碳绝对减排量)为基础。目前各试点省市大多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也就难以对企业未来的绝对减排量进行科学设定。三是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不健全。总量交易制度下,对企业遵约与否必须有可靠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也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金融相结合的程度不够。成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要素交易市场,而是一个与金融活动密切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可以发行基于节能减排目的的气候债券,减排企业可以将碳排放权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开展抵押或质押,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基于减排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或进行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进行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交易,这些与金融相关的活动大大丰富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初始设计阶段,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刚起步,需要加强合作。

  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如下:

  一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首先,在国家层面应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明确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低碳标准和交易制度,明确碳减排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国内区域碳排放补偿机制,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外类似市场的对接机制。其次,各试点省市应出台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重点就低碳经济发展进行地区规划,建立具体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要明确企业未承担减排责任时的处罚标准,引导企业通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合理分摊其经营成本。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

  二是强调顶层设计,强化部门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必须由政府大力推动,在制度建立、财政支持、平台建设、智力引进等方面获得足够支持,并在配额登记、交易、核查等关键环节建立统一标准。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框架,对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制度、减排行业和企业范围、碳排放核查制度和核查方法等进行规范,并鼓励地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探索,为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基础。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稳定作用。应根据碳排放的历史情况,按照总体的减排量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将完成碳减排工作纳入地方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激励各级政府重视碳减排工作。从国外经验看,政府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发挥维护市场稳定的功能。在市场建立初期,应以增强市场的可持续交易为主要目标。当市场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通过配额储备的方法减少配额发放,或者设定一个最低交易价格,以防止市场的流动性过低。

  四是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金融业的有效结合。从国外经验看,一般是先设计减排制度,再建立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各类金融主体可以参与市场。但实际上,碳排放权市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市场建设和金融功能完全可以同时实现,并且相互促进。地方政府可通过发行低碳债券的方式,获得外部资金用来支持低碳项目,并将由此产生的减排额作为政府碳储备;应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可创新性地开展碳排放权配额抵质押担保方式,并积极探索基于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探索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期货商品,引入期货交易;吸引国内外私募基金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放宽外资进出市场的限制。

  五是将企业碳减排行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碳减排作为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理应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议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平台,由企业碳减排履约监管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履约记录,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于未能完成减排目标、又没有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排放配额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对其进行信贷支持;对开展自愿减排的企业,则将此记录作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体现,对其开发的节能减排项目或其他一般性贷款,均可以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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