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鉴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已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历史事实,《京都议定书》要求签约的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即附件一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为有效实现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
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制定了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机制,帮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据易碳家了解到,项目所获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完成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指标;排放贸易是指那些已经完成了减排目标的发达国家可以把超额完成的温室气体
排放权卖给其他发达国家;联合履约与清洁发展机制原理相同,只不过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项目合作。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这三种履约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机制。这个机制既能使发达国家以低于其国内成本的方式获得减排量,又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先进技术和资金,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