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只有发达国家承担相应的
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
碳交易配额出售到欧洲
市场,企业卖出的
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
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由于不能直接接触国际碳交易的最终买家,势必会对信息的沟通产生障碍。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碳交易实践中企业都是单兵作战,缺乏相应部门的支持。
现在中国
CDM 的卖家接触到的通常只有5—1O个买家,得到的报价通常都是相差无几。再加上各方面的信息、研究都比较薄弱,这个市场的信息是不透明的,卖方既不了解全球市场供需情况,也不了解其他CDM 项目的价格,造成了
碳排放市场的暗箱操作,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但是,任何一个刚刚起步的市场都有亟需完善的地方,中国碳排放价格与国际市场的长期巨大差距,很大程度上也是市场不成熟的表现。由于场外交易缺乏规范和监管,没有标准化合约和价格发现功能,因此CER(核证减排量)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和价格都由签约双方议定,信息不透明。
此外,缺乏
第三方机构也是造成信息不透明的一个原因。按照联合国规定的碳交易流程,企业递交的碳排放指标必须经过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认证后才能生效,目前联合国委任的第三方机构总共有18个,而我国只有一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外的信息传递机制不顺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