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遏制产能过快增长,促进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建筑卫生
陶瓷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等法律
法规和规划
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要求。
新建项目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
节能设计规范》(GB50543)要求,配套建设余热综合利用装置。
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