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环境合作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模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探索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选择或双边、或多边、或封闭、或开放的新的合作,形成相应的协定。例如,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之外分别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
论坛”、“甲烷
市场化伙伴计划”、“第四代国际论坛”、“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益伙伴计划”以及前述的《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等;加拿大政府将20国集团财政部长会议的模式延伸到气候变化,探讨20国集团(20个排放大国)领导人会议的模式,形成一种国际气候制度。这些游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的合作机制,优点是简单易行,决策效率较高。但其弊端是涵盖范围有限,所确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执行完全靠自觉行动。因此,对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的探讨,实际上是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补充和推动,不可能替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国在参加这些区域组织时,也都首先声明这些合作不能够替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而应该是促进公约和议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