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重点地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哪些要求?

2014-10-17 13:5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中国碳交易网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首次提出“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定:“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该规划同时明确:重点控制区包括“三区十群”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三区十群”的“6+1”重点行业(领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地域、内容。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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