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修订哪些内容?

2014-10-17 12:10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中国碳交易网讯:我国早在1985年就首次发布了《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2)调整现 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明确要 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新标准重点提高了颗粒物、NOx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的进步,新标准将PM排放限值由原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20 mg/m3;将NOx排放限值由800 mg/m3收严到400 mg/m3。考虑到现有企业需要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 放限值,现有企业则在标准发布后给予一年半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 行原标准,到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在原有污染物控制项目(PM、SO2、NOx、氟化物)的基 础上增加了氨(NH3)和汞(Hg)控制项目。NH3排放是水泥窑烟气 脱硝衍生出的污染问题,为防止NH3逃逸导致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浓 度上升,以及由此引发的臭味扰民问题,标准规定使用氨水、尿素等 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NOx时需执行NH3排放限值。鉴于水泥生产大量使用燃煤、粉煤灰作为燃料和原料,为强化重金属污染风 险防范、切实履行环保国际公约,新标准规定了Hg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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