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排放市场的发展回顾

2014-10-11 20:2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中国碳交易网讯:1997年12月1~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京都议定书》,其规定了缔约方应该个别地或共同地控制其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计),要求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

       由于减排温室气体是有成本的,各国政府实施《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使含碳的温室气体产生了价值,于是在气候变化领域正逐渐形成以温室气体为商品的市场。由于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为主,所以国际上将其称为碳市场。随着《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的生效和实施,这个新兴的市场非常活跃,其交易额在2009年达到了1360亿美元。根据市场性质,碳市场可以分为两大类:以项目为基础的碳信用交易和排放许可证交易2种市场,碳排放许可证交易机制要求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拥有与其排放水平等量的排放许可证,企业任何多余的排放许可证都能够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以项目为基础的碳信用交易机制往往是企业自发进行的,并且先于排放许可证市场开展的市场体系,从项目中获得的碳信用必须满足不同的许可证市场的特定要求,才能与相适应的排放许可证充分交换,并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

       碳排放市场中实行两种机制:京都机制和EU-ETS机制。

       京都机制:《京都议定书》引入了3个灵活机制(通常被称为京都机制),即联合履约、国际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所谓清洁发展机制,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在发展中国家中实施温室效应气体削减项目,与此同时产生的消减份额中的一部分,作为发达国家信用所得,用其来充当本国消减份额的一种机制。联合履行,就是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时,并非某几个国家提供技术、经验、资金共同致力于对策,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以既经济又有效为目的,发达国家共同实施排放削减和吸收的项目,投资国为了达成本国的数字指标,以获得排放削减单位为信用所得的机制。国际排放交易则是《京都协定书》缔约国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

       EU-ETS体制:2005年1月开始了世界首次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国际交易。作为在京都协议中被规定了的,以达成消减温室效应气体为目标的手段之一,EU独自进行以最小限度控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2003年7月被采纳了的EU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基础上,有效地推进在EU区域内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削减。第一阶段许诺期间为2003~2007年的5年(消减的温室效应气体为二氧化碳),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的5年(沼气和氟利昂等其他温室效应气体也作为消减对象),今后每5年作为一个阶段被实施。在排放额度交易的结构中,2004年秋天之前,EU加盟国准备了登记簿,规定了被分配的排放许可量达成的企业和未达成的企业间能够买卖排放权。EU-ETS体制的排放权叫E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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