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的原因

2014-10-10 17:30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据易碳家了解到,发达国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律依据、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及其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条件等。

       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主要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 UNFCCC) 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等国际法规,欧盟和有关国家还制定了相应法规。

       为减缓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起的全球气候升温, 1992年巴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开放签署了《公约》 ,提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危险水平上”的目标。1997年12 月在日本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议定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6种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 ) 、甲烷( CH4 ) 、氧化亚氮( N2 0 ) 、氟烃(HFCS ) 、全氟烃( PFCS ) 、氟化硫( SF6 )的减排目标;在2008 - 2012年期间,六种温室气体(换算成与二氧化碳升温效果相同的数量,用二氧化碳当量CO2)比1990年平均减少5. 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7%、日本和加拿大均为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澳大利亚增加8%。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

       温室气体引起的地表升温效应具有全球性特征,即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排放的温室气体产生的升温效果是相同的 。在《议定书》的约束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就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因而也就有了商品属性。由于不同国家、不同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相差很大,用较少的投入减排温室气体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为此,《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简称J 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简称IET,第17条) ,从而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创建了一个新的制度框架。

       列入《议定书》附件一的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如果该国国会批准《议定书》,就表明其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为降低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确立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 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污交易计划(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指令 ,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设施,需要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设施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排放总量的46%)。欧盟还设立了某个设施加入“排污交易计划”的“门槛”如果从事指令附录1所列的活动,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规定的“门槛”,就应纳入该计划。

        不少国家还通过立法确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或减排方案 。最为典型的当属英国。英国在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方面始终扮演领先者的角色。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该法规定了使用国际减排信用额,实施碳预算平衡计划,以及通过二次立法明确国内排放交易体系等内容,从而使英国开展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又如,在美国众议院批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前,加州2006年对减排温室气体立法,美国至少17个州已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8 年4 月3 日,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环境厅宣布,将制定“温室气体限排与交易法”。按该省环境厅长彭百里的说法,制定“温室气体限排与交易法”是自由党政府实现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三分之一的举措之一,并允许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企业参加政府监管的排放权交易系统,通过购买排放权抵消自己的减排指标,从而创建了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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