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体制框架一般介绍

2014-10-6 15:24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清洁发展机制(CDM)目的:
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贡献于《公约》的最终目标, 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发达国家) 实现遵守其按第三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排承诺。
领导:  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 并受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CDM EB)监督。
减排量核证: 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须经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DOE) 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1自愿+国家批准: 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2真实减排效益: 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GHG减排全球环境)效益;
3该减排量对于在没有该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排量是额外的。
筹资:  如有必要, CDM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规则: 遵守《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制定的CDM运行模式和程序, 以期通过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实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追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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