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碳量”为何要掺假?

2022-3-25 16:50 来源: 中国化工报 |作者: 徐岩

  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4家机构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引发业内震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启距今不足一年,为何暴露出碳数据造假的问题?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又是什么?近日,中国化工报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4家机构被通报数据造假

  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是如何暴露的?这还要从去年10月说起。

  2021年10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工作组发现,部分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

  有4家机构被生态环境部的通报“点名批评”。通报指出,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主要包括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碳排放报告编制不实等。

  另一家机构中创碳投,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主要问题包括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

  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青岛希诺这家机构的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中。

  而辽宁东煤这家机构的做法更为离谱,直接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伪造原始检测记录。

  造假背后利益空间巨大

  为何一些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频繁造假?业内普遍认为,核心原因是报告可以撬动的碳交易市场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

  据相关规定,控排企业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就将以高限值计算其碳排放量,而以高限值算出来的碳排放量一般要高出10%~30%。“于是,一些机构与企业约定将碳交易利润按比例分成。伪造几份煤样检测报告,就可以‘美化’实测碳含量,甚至‘无中生有’,从而产生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利润。这个诱惑太大了。”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生态环境部的通报也验证了这一说法。通报显示,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年、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据估算,篡改行为使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的碳排放配额缺口有望下降近200万吨,进而减少近1亿元的开支。

  与造假获得巨额利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针对碳排放数据作假的处罚数额。根据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巨大利润驱使下,处罚难以对造假行为造成实际性的震慑。

  除此以外,第三方碳核查价格不断走低,也让核查的专业性与真实性大打折扣。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第三方机构往往根据项目盈利情况分配人力资源和时间。当前一个企业的平均核查费用只有一两万元,部分省份招标费用不足万元。核查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大多采取外包模式,报告质量自然难以保障。

  “一方面其他‘双碳’业务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另一方面碳核查责任‘加量不加价’,还有一大堆‘劣币’排队等着驱逐‘良币’。”行业资深人士汪军表示,当前“双碳”的其他业务量价齐升,而核查相关业务责任越来越大,收益却越来越低。因此,核查机构纷纷放弃核查业务,导致核查人员总体专业水平大幅降低。

  记者了解到,此次被通报的中创碳投就已于年初宣布,今年起停止碳排放核查业务的开展。中碳能投在3月15日也宣布,不再承接新的碳市场咨询业务。

  法规监管正在逐步完善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双碳”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那么,如何维护好这一“生命线”呢?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关政策制度、监管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需要加强对碳数据造假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生态环境部门正在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法规出台,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生态环境部目前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全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进程发布,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保障,严厉打击虚假登记及交易。同时,生态环境部还在加强监督指导、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从而提升全国碳市场的数据质量。

  针对此次通报指出的部分机构“未能识别出被恶意篡改的检测报告”等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MRV(测量、报告、核查)机制是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石,也是一个整体。过去几年企业碳排放的统计与管理基本是靠最后的“V”,而数据收集和监测体系、测算方法学和标准尚待完善更新。由于碳核查结构只是围绕资质开展核查业务,难以具备系统的材料真伪技术鉴别能力,单纯指望核查机构交叉核对不同数据源难度很大。因此,要从源头阻断数据造假,亟须改革MRV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李正国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建立,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如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需要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核查制度等还需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和属性,整合现有的交易规范细则,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确立层级较高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指引。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建立碳交易、实现碳减排离不开政府有效监管,但更离不开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每一次诚信履约,都在促成‘双碳’目标实现最扎实的奠基。”陈国强如是说。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