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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网讯:排放贸易机制是指UNFCCC国家之间针对“分配数量单位”(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这些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分配到的初始排放配额。联合实施机制指国家(有排放限额约束)之间就“
减排单位”(ERus)进行的以内含减排技术、产生“减排单位”的项目为载体的投资。若某个项目达到了减排要求并经过了
认证,项目投资方即可抵减其减排任务。清洁发展机制与联合实施机制相似,但交易双方仅涉及国家与非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并以“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为标的物进行交易。发达国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直接购买或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资来获得CERs,并用于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中设立的三种“灵活机制”通过利用
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无形的商品得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议定书中的缔约国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所受到的排放约束。当为实现既定的排放限额成本过高时,可通过向另一个国家买人AAUs或获取ERus及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等
排放权额度,来降低直接减排的成本。“灵活机制”的设计不仅促进了
碳排放权这种稀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还解决了经济发展中高增长与低污染、低耗能之间的矛盾,使全社会发展建立在平衡和可持续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