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额度转让可实现双赢目的

2014-3-7 14:5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日前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高官举行会议,磋商如何有效落实《京都议定书》。
       依据联合国的规定,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使用现代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风力或水力发电,或改造能源设施等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由此产生的碳减排额度允许互相转让,即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买卖。按照国际市场惯例,规定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吨HFC污染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相当于一个“份额”,即为一个“碳信用”单位,每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可获得等量排放权。公司如果没有用完分配给它们的“碳信用”,即可把剩余的额度卖给需要更多“碳信用”的企业。目前国际市场每个“碳信用”配额转让价格通常为15美元至18美元。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内,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总交易额将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被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大部分是发达国家,因而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几乎都是发达国家。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碳信用”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些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公司或基金可以从中赚取利润差价。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专门从事这项交易、名目众多的“碳基金”。世界银行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最大买家,世行建立了“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等多个碳基金,还托管着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丹麦、欧洲投资银行等8个碳基金项目。世行的第9个碳基金“伞型碳基金”也于去年8月开始首度交易,迄今世行独家管理的碳基金总额超过19亿美元。此外,亚洲开发银行也正打算设立一个“碳信用市场计划”(CMI),作为清洁能源和环境重点项目的组成部分。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2012年前发达国家需要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在50亿吨至55亿吨,其中一半减排量由发达国家内部完成,余下超过25亿吨则需要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先进技术来开发新能源,或通过改造发展中国家现有能源设施以实现减排目标的所谓“清洁发展机制” (CDM)联合履行排放额度转让贸易来完成。记者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了解到,目前全球范围已签约的减排量还不到3亿吨,由于2008年以后距离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时间太短,所以实施上述“减排目标”的理想时间在2008年前。因此从全球范围看,目前“碳信用”额度转让的潜在交易市场巨大,而且履行交易的时间也将十分紧迫。
      “碳信用”额度转让可实现双赢目的。“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的主要机制之一。在这一合作机制前提下,“碳信用”额度才得以有价转让,并可使转让双方共同得利。那些排放过量温室气体的国家为了减少他们需要购买的温室气体排放分配额的数量,就必然有尽快减少自己排放量的动力。而那些用不完自己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国家为了得到更多的供出口的额度,也必然会产生更大的动力,以使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因此,“碳信用”额度的转让是个“双赢”的机会。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尽管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好处显而易见,但目前在市场发展周期上还存在着巨大的资金和技术缺口。目前“碳信用”转让基本上还是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随着大家对“碳信用”额度转让的逐步认识,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市场中成为供给方,减排额度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将会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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