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开始征求意见

2021-10-26 09:31

日前,江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4月16日印发《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赣环规字〔2021〕1号),根据文件要求,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在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由交易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规则。为探索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规范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行为,维护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我中心组织起草了《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8日。

联系人: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万利利

电话:(0791)88500089

邮箱:jxtanjiaoyi@163.com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西二路3号省发改委综合楼6楼

邮编:330000

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行为,维护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赣环规字〔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林业碳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信守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是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全省林业碳汇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交易、鉴证、清算、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的江西省林业碳汇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第七条 转让方为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业主。受让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受让的林业碳汇仅适用于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碳中和,不可进行再次转让。

第八条 交易方式包括单向竞价、协议转让、碳中和定价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单笔交易数量应不少于1000吨。

第九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总规程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交易中心要求以实名方式在交易系统中开设交易账户、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设注册登记账户。

交易双方须确保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方式,在交易系统中提交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确认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对当日所有成交办理清算交收。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网站每个交易日发布前一交易日林业碳汇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数据。

第二节 单向竞价

第十五条 采用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转让方在交易系统中提交挂牌申请,并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挂牌申请的林业碳汇。单向竞价挂牌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标的名称和代码、价格、数量、挂牌期限等。

第十六条 挂牌申请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布,挂牌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限内提交报名申请,填写拟受让数量,并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资金。报名申请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后,交易系统按照“以挂牌价格购买拟受让数量林业碳汇所需金额的20%”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金额,作为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竞价期由自由报价期与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组成。项目挂牌信息发布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意向受让方成功交纳保证金后即可进行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时间内,采用倒计时循环报价模式。

竞价期内,意向受让方可提出多次报价,再次报价不可低于当前最低有效报价(最低有效报价是指当前可获得受让资格的最低报价)。同一意向受让方每报一个新的报价,原报价失去效力。报价指令在交易系统中确认提交后不可撤回或更改。报价结果以交易系统中报价记录为准。

竞价结束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取每个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和拟受让数量,将转让标的分配给意向受让方。当转让数量全部分配完毕或全部意向受让方均成交时停止分配,受让方各自的最高报价即为其竞买成交价。

第三节 协议转让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转让交易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转让方通过交易系统提出申请,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完成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转让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和代码、价格、数量、意向受让方交易账户等。

第二十一条 协议转让申请当日有效,即当日的申请,有效期至当日交易时间结束。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林业碳汇或资金。

第四节 碳中和定价转让

第二十三条 采用碳中和定价转让交易方式的,转让方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碳中和挂牌申请,并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挂牌申请的林业碳汇。碳中和挂牌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标的名称和代码、价格、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 挂牌申请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布,挂牌量全部转让完毕后挂牌自动撤销。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可通过“江西省碳中和平台”提交碳中和申请,填写拟受让数量。经系统确认后,以挂牌价格完成交易。

第四章 交易清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逐笔清算应收、应付的林业碳汇减排量、资金及交易双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向竞价、协议转让交易方式的,林业碳汇减排量由转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交易账户;资金由受让方交易账户转入转让方交易账户。转让方可于下一交易日将结算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 采用碳中和定价转让交易方式的,资金由受让方转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定期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通过碳中和定价转让成交的林业碳汇由转让方交易账户直接注销。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当日清算时与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林业碳汇减排量交收对账。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公示的收费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清算后交易保证金解除冻结。

第五章 中止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中止交易活动:

(一)因交易系统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通讯网络、服务器软硬件、电力供应等出现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竞价参数设置错误的;

(三)交易标的发生变更的;

(四)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五)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交易监管部门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其它需要中止交易活动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止情形消除后可恢复交易活动。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转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项目交易,如确需终止的,应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对申请审核确认后,可终止交易,转让方需承担因其终止交易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止期间,交易保证金暂冻结。终止后,交易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拒绝转让的(包括不按期交付交易标的等情形),即视为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交易中心全额支付其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受让方拒绝受让的(包括不按期支付交易价款等情形),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交易中心全额支付其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若受让方不支付,交易中心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第三十八条 林业碳汇交易出现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中心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期间,因交易各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与交易中心无关,交易中心不予担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对林业碳汇交易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违法违规主体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中止或者终止交易等处罚措施;并建立交易参与人不良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的违法违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

交易中心发现交易参与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异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有关情况及证据报送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或者社会公众认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公平的,交易中心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依据国际、国内及省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学开发并获主管部门登记的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项目。

(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个人通过自发购买减排量来抵消自身碳排放的行为。

(三)碳中和:指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减排指标的方式,抵消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等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四)碳中和定价转让:指林业碳汇项目业主以挂牌价格定价转让林业碳汇,指定用途为进行碳中和。意向受让方通过“江西省碳中和平台”计算碳排放量后购买相应数量林业碳汇,成功购买的林业碳汇直接注销并完成碳中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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