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2021-10-21 14:10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黄金全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于日前正式发布,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是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和有力支撑。201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节能监察办法》(3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上位法规,确立了节能监察法律地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市先后出台了本地区《节能监察办法》。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湖南得到有效贯彻,借鉴外省市成熟经验,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办法》加以落实。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内容凸显五大特点。

——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节能监察主体为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进一步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办法》从提升节能监察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有效利用远程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规定了线上监察的执法方式,通过能耗监测系统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用能情况。

——进一步丰富寓管于服措施。《办法》强化了节能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等相关要求,增设了关于鼓励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支持节能改造等提升用能效率行为,及根据核实的监测数据,向被监察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荐、节能诊断、能源计量等服务的条款。

——进一步保护被监察对象权益。《办法》强调了节能监察不得重复、多头监察原则,及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等方面规定。

——进一步强化处罚约束力度。《办法》依据上位法律法规明确了多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强化利用信用监管约束手段,并探索如何在节能违法处罚中,倒逼用能单位和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加强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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