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

2014-10-1 09:53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对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各种极端气候在世界各国集中出现,气候变化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便认识到了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及对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并且认为气候变化主要是由温室气体造成的。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也证明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因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今年发布的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称,气候变化有90%以上的可能是人类活动造成的,而且相比以前结论更为肯定。1992年各国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即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对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在《公约》框架下形成的《京都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而没有具体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指标。发达国家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减排指标,将会受到联合国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

《京都议定书》在为附件一国家规定了减排义务的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便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因为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世界任何地方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便会增加全球温室效应,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便会减缓全球温室效应,所以《京都议定书》规定允许各个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减排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即CERs)可以用来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把这类项目称为CDM项目。由于发达国家在本国内的减排成本很高,而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具有实际减排效果的项目,即可以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硬性减排指标,还可以节省成本,减少投入。所以,发达国家更愿意在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CDM项目来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CDM规定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有以下六种: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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