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新增设施配额核发

2014-9-28 08:5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请于4月5日前申请核发新增设施配额。我委将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相关规定,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3年实际排放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4月30日前核发新增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与已发放的既有设施配额之和(有兼并重组等情况除外),为重点排放单位应上缴(履约)的2013年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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