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1-6-15 16:34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共同起草了《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包括总则、项目开发管理、项目申报管理、碳汇交易管理、第三审核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分为七章二十六条,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申报、审核、交易等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我厅是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省林业局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对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我省林业碳汇项目开发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优先开发,项目业主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原则上应对项目边界范围内的清晰林权所有者。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业主应依据我厅公布的方法学进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同时对项目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做了详细说明。规定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是我省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购买的林业碳汇仅适用于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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