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014-9-27 09:34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产生的《德里宣言》首次明确提出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即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相关原则,不应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构成制约,从而形成双赢局面。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中,可从不同的角度涉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CDM项目角度:每一个潜在的CDM项目都需要用一套衡量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来进行评估,包括在东道国法律中规定的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和社会影响评价(SIA);在项目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时,还需要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的决策体制。一些项目开放方已经开始用各种方式来定义其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很多国家如印度、中国等都针对具体的CDM项目建立了一套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估项目所带来的可持续发展收益。可见,把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到CDM项目的评价标准里面,那么实施CDM项目可促进地方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从东道国角度:CDM项目的东道国政府负责确定一套标准,评价CDM项目是否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些东道国已经形成了判断标准如:实施CDM项目应该促进本国环境的改善,并支持本国优先发展战略;实施CDM项目应该能够增加本国居民收入,提高偏远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实现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并使CDM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从国际开发机构的角度:CDM项目的目标之一是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国际开发机构很可能资助于CDM项目相关的某项活动,如能力建设和识别发展中国家潜在的CDM项目领域等活动。同时,与核证的减排量相比,参与CDM市场的某一方可能更加看重CDM项目所带来的可持续发展收益。
可见,CDM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投资,也带来先进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技术。通过CDM项目合作,发展中国家确实可以获利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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