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解读

2021-1-1 15:28 来源: 北京和碳 |作者: 张丽 宋飞 孟早明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正式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国环规气候〔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0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曾发布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实施方案》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在计算配额时,暂不设地区修正系数。此外,《实施方案》还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行了调整。
以下是《实施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分析,谨供业界人士参考。
一、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征求意见稿》中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为 “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8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此次《实施方案》中将纳入全国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筛选年份调整为“2013-2019年”。
根据该标准,对各地区报送的拟纳入2019-2020 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以下原则筛选确定:一是已关闭停产的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二是仅拥有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的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根据筛选结果,2019-2020 年全国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共计2225 家,与《征求意见稿》确定的2267家电力企业(其它行业自备电厂)相比,整体上减少了42家。表1总结了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调整情况,涉及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湖北、广西陕西青海新疆贵州和兵团共计12个省份,与《征求意见稿》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相比,减少了51家,增加了9家,整体上减少了42家。

1: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情况

序号

省份 

减少

增加

净变化

河北

-4

 

-4

辽宁

-4

 

-4

上海

-1

 

-1

山东

-8

 

-8

河南

-12

+1

-11

湖北

-1

 

-1

广西

-3

+1

-2

陕西

-12

+1

-11

青海

-1

 

-1

10 

新疆

-1

+4

+3

11 

兵团

-4

+1

-3

12 

贵州

 

+1

+1

合计

-51

+9

-42

二、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别
《实施方案》规定,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及自备电厂的相应类型机组纳入全国碳市场,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不在实施方案范围内,这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
《实施方案》将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划分为四个类别(见下表2),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差别。各类机组的具体判定标准详见下表2。同时,该判定标准还明确:
(1) 合并填报机组按照最不利原则判定机组类别。
(2) 完整履约年度内,掺烧生物质(含垃圾、污泥等)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10%的化石燃料机组,按照主体燃料判定机组类别。
(3) 完整履约年度内,混烧化石燃料(包括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10%)的发电机组,按照主体燃料判定机组类别。
纯生物质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仅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满足《实施方案》要求的掺烧发电机组以及其他特殊发电机组暂不纳入2019-2020年配额管理。

2: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机组分类

判定标准

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

以烟煤、褐煤、无烟煤等常规电煤为主体燃料且额定功率不低于400MW 的发电机组

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以烟煤、褐煤、无烟煤等常规电煤为主体燃料且额定功率低于400MW 的发电机组

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

以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电煤为主体燃料(完整履约年度内,非常规燃料热量年均占比应超过50%)的发电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

燃气机组

以天然气为主体燃料(完整履约年度内,其他掺烧燃料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10%)的发电机组

三、配额总量
《实施方案》明确的配额总量确定方法与《征求意见稿》一致。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汇总后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只能根据国家方法核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有自主权。
四、配额分配方法
《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方案》中配额分配方法的主要变化是暂不设地区修正系数。
《实施方案》中明确,对2019-2020 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
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总量的公式为:
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即:各类机组的CO2排放配额(A)皆由供电配额(Ae)和供热配额(Ah)两部分构成。
(一)燃煤机组配额计算方法
机组的供电配额(Ae)计算方法,《实施方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地区供电配额修正系数(Fde;常规燃煤机组的供热配额(Ah)计算方法,《实施方案》也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地区供热配额修正系数(Fdh。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A= Ae+ Ah

Ae=Qe×Be×Fl×Fr×Ff

Ah=Qh×Bh

式中:

Qe

机组供电量,单位:MWh。

Be

机组供电CO2排放基准,单位:tCO2/MWh。

Fl

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如果凝汽器的冷却方式是水冷,则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为1;如果凝汽器的冷却方式是空冷,则机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为1.05。

Fr

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燃煤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为1-0.22×供热比。

Ff

:

机组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

Qh

机组供热量,单位:GJ 。

Bh

机组供热CO2排放基准,单位:tCO2/GJ。

 

关于机组供热CO2排放基准供热CO2排放基准,《实施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变化,详见表3。

3:2019-2020年各类别机组碳排放基准值

机组类别

机组类别范围

供电基准值

tCO2/MWh

供热基准值

tCO2/GJ

I

300MW 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

0.877

0.126

II

300MW 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0.979

0.126

III

燃煤矸石、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

1.146

0.126

IV

燃气机组

0.392

0.059

(二)燃气机组配额计算方法
关于燃气机组配额计算方法,《实施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仅在于在计算机组供电CO2配额(Ae)和供热CO2配额(Ah)时,暂不考虑地区供电配额修正系数Fde)和地区供配额修正系数Fdh)。具体计算公式详见方案《实施方案》中的《附3 2019-2020年燃气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五、配额发放
《实施方案》中的配额发放总体思路为基准线法+预分配,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实施方案》要求按照2018年的供电(热)量的70%核算2019-2020年度的预分配配额量,在完成2019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20192020年实际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多退少补。
六、配额清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方案》在配额清缴的规定方面没有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一)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
为降低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
(二)燃气机组配额清缴义务为经核查排放量与免费配额量两者中的最小值
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在燃气机组配额清缴工作中,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不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已获得的全部免费配额量;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与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等量的免费配额量。
七、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关于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与《征求意见稿》一致,要求“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 日内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详见《实施方案》。
八、其他说明
《实施方案》对已参加试点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和不予发放及收回免费配额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方案》对于“不予发放及收回免费配额情形”补充了一条规定。对于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机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则按规定收回相关配额,这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工作要求。其它方面的规定,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一)试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配额分配但未参加2020 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实施方案印发后,地方碳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二)不予发放及收回免费配额情形
重点排放单位的机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关配额。
1.违反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3.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另外,《实施方案》补充了一个附件5,即:《XX 省(区、市)2019-2020 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预分配相关数据填报表》。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报告主体燃料类型、机组类型、产品类型、2018年度发电量、2018年度供电量、2018年度供热量、2018年度供热比、供热量修正系数、冷却方式、机组负荷(出力)系数、2019-2020年预分配配额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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