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
钢铁企业温室气体的监测和量化方法。 本文件主要用于指导纳入湖北省
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钢铁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量化。
2、组织边界
纳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纳入湖北省碳排放报告制度的钢铁生产企业。
3、运行边界
本文件所指运行边界包括与钢铁生产运行有关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固定燃 烧源、服务于生产的移动源和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源及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灭 火器等逸散排放和非生产用移动源等产生的排放不在本文件考虑范围内。
一般钢铁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矿石采选、烧结、球团、制焦、炼铁、炼钢、连铸和压力加 工等生产环节。辅助系统有原料处理、燃气制备、循环水系统、环境保护、煤气回收、熔剂 制备和炉渣处理等,鉴于钢铁企业的设施和排放源较多,且能源排放和工艺排放界定模 糊,所以本文件以全厂为计算边界,采用物料平衡法计算全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仅包括外购
电力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4、排放源及源流
本文件所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主要涉及:进入厂内的含碳物质、运出厂外 的含碳物质及含碳物质的库存变量。一般钢铁企业排放源及源流示例参见表1。
表1 、一般钢铁企业排放源及源流示例
运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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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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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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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过程涉及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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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温室气 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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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 炉 、加 热 炉 以 及 烧
结、焦化、炼铁、炼钢、 连铸、轧钢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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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场 含 碳 物 质 的 输 入 ,包 括 外 购
的 煤 、天 然
气 、城 市 煤
气 、焦 粉、熔剂、废钢铁、生铁、石墨电
极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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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天 然 气 、城 市 煤 气 、焦 粉、煤粉、焦炭、石墨电极、
废 钢 铁 、石 灰 石 、白 云 石 、
生 铁 、粗 钢 、转 炉 煤 气 、高
炉煤气、焦炉煤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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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生产的移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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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生产用的移动源燃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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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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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间接温 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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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车 间 、办 公 楼 等
与生产运行相关活动
用的外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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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电消耗的化石燃料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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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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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
本文件采用物料平衡法计算基于全厂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源需考虑以下物料:
1)进入到厂内的所有外购的含碳原料,包括外购的煤/煤粉、天然气、城市煤气、焦炭/焦粉/焦丁、生铁、碳酸盐熔剂、废钢铁、石墨电极等;2)出售的所有含碳产品,包括:生铁、粗钢、焦炭、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3)含碳物质的库存变化,包括:自产的生铁、焦炭、煤气等含碳物质的库存变化;4)服务于生产的移动设施,如铲车、叉车等消耗的化石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等。
4.2、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
本文件中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仅包括外购电力产生的 CO2 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