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碳税和碳交易的优势

2014-3-6 17:1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碳交易是一种激励手段,管理当局设定一个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后将排放权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各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各异,因而可以通过交易获得成本效率——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设施超量完成目标,然后把多出来的配额出售赚取利润,而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厂商通过交易购买配额也可以降低自行达标的成本,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

  由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经济萧条时期碳排放少,市场上的二氧化碳需求减少,价格下降,需要购买碳排放量的企业减轻经济负担。反之,在经济高涨时期,对企业碳排放产生抑制效应。其二,减少政府干预。碳税的制定设计中有很多政治博弈,政策的制定、通过和实施经过时间较长,使得效率下降。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

  与碳交易中灵活的碳价不同,碳税是对二氧化碳赋予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具有刚性。实际上,碳税最大的问题即在于,很难确定最合理的税率,税率太低不会带来实质性减排,税率太高会对整个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但是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

  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而更重要的是,基于碳交易制度发展形成的碳金融市场,可能带给节能减排一个巨大的市场激励价值,碳可以发展成类货币的职能,这点是碳税远不能及的。从制度层面来看,碳交易可以作为根本性的低碳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中国节能减排的成败而言,碳交易制度会占据更高的战略地位。

  由于我国主要的碳税研究专家主张将碳税的征收放在生产环节,一切涉及化石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排放都可以征收碳税。这样容易导致一个结果,即碳税和碳交易两种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高度重叠的可能性。

  以燃煤电厂为例,作为大型、集中的排放源,燃煤电厂通常是优先考虑纳入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的重点对象(我国将于2013年1月1日启动的区域碳交易试点亦是如此);而燃煤电厂也是主要的高碳化石能源——煤的使用大户,如果也对其碳排放量征收碳税,那么无疑是对燃煤电厂的碳排放进行了重复计算、双重管控。

  对于大型排放设施,在实践中鲜见同时征收碳税又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的。即使先采取碳税制度然后再逐渐过渡到碳交易制度的,参考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模式,也会发现另一个问题:这样会导致对新增设施的配额实行有偿分配,对我国这样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企业急剧扩张阶段的国情来说,企业考虑到未来新增设施的需要,会普遍发生配额的过度储存行为,这样将来即使过渡到碳交易,也会丧失碳市场的流动性,以致制度的经济效率受损。这种政策错配和交叉导致的政策创新失灵现象,在最初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中已有苗头。

  另外,比如碳税的税率设置问题。有关学者提出了各种设想:有的认为税率应从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元征收,也有提议从2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起征。如果孤立地从碳税的角度来看,可能会觉得1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是一个可以承受的税率;但是,如果和碳交易制度联系起来看,就值得重新探讨。因为碳税是对排放量全额的征收,10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税率(即碳价)就接近于美国东北部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的碳排放配额拍卖价格,如果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相比则差别更为明显,由于欧洲对大型排放设施的配额大部分是免费分配的,因此很明显地,如果没有对其他税种的相应的税收减免(即税收中性),那么可以认为碳税是对燃煤电厂的“福利剥夺”,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免费配额通常被看做是对电厂的“福利赠与”,使电厂有足够的资本和灵活性应对排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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