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及各市州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函

2019-11-7 14:23 来源: 青海环境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0号)、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环办气候函〔2018〕42号)、生态环境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环办气候〔2019〕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我省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推动建立省、市州两级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效支撑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现就组织做好全省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省级和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的数据收集工作;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数据收集核算和清单编制工作。 

  二、工作范围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规范要求,温室气体清单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5大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三、工作流程 

  (一)明确工作联系人。各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相关部门确定负责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联系人,于11月9日前将信息表(附件1)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总量处,其中各市(州)相关部门联系人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汇总后报送。 

  (二)数据材料初次汇总。11月22日前,省直各有关部门按附件2要求将清单编制所需相关数据材料汇总至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按附件3要求将清单编制所需相关数据材料汇总至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现场调研和数据质量控制。清单编制机构负责对基础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于12月2日后分别赴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进行现场调研。重点对存疑数据、缺失数据进行追溯和核实,提高基础数据准确性。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业务联系人负责现场调研过程中的组织协调。 

  (四)编制报告及征求意见。清单编制机构分别编制各市州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报告,并提交市(州)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经确认后提交省生态环境厅。 

  (五)验收总结和成果发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清单编制工作验收总结会,并适时向全社会公布全省及各市州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情况。 

  各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确保我省清单编制工作顺利开展,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清单编制机构协助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省级、各市州级清单编制中基础数据收集及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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