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分配和履约政策浅析

2020-6-20 11:49 来源: 和碳环境 |作者: 张丽

2020年已近过半,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及福建省已相继开展了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也陆续出台了2019年度的配额分配和履约政策,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目前,相对其他6个省市,广东和北京的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履约政策比较完善。广东省是目前唯一公布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的试点省 ,在2019年度分配方案在与历年配额分配思路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做了优化。为适应控排范围的变化将配额总量,由2018年度的4.22亿吨提高到4.65亿吨。对钢铁电力水泥三个行业做了精细化配额分配,以提高配额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北京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企业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内容、配额核定方法和历史基准年、低碳出行抵消产品进行了调整,但2019年度的配额总量没有公布。天津和福建已明确了2019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重庆、深圳和湖北相对滞后,仅是明确了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范围和时间安排。

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18日,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发布《关于延长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相关材料报送截止期限的通知》,将报送的截止时间延至2020年7月31日。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福建也推迟了配额清缴和履约时间。

一、广东

2019年11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9〕28号)。广东省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与历年配额分配思路保持一致,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配额总量适应控排范围的扩大

2019年度,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已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控排企业242 家;已建成投产但未纳入管理或计划2019~2020年建成投产,并达到纳入门槛(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等6个行业企业中,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合并)项目企业共37家,控排企业数量和新建设项目企业数量分别较上年度减少7家和2家。

2019年度,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为4.65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4.38 亿吨储备配额0.27 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2018年度配额总量为4.22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3.99亿吨,储备配额0.23亿吨。配额总量的扩大主要是为了适应控排范围的两个变化:① 新纳入控排企业碳排放体量都较大,主要涉及大型钢铁、电力、水泥企业;② 个别已有控排企业的新建项目转入了控排范围,主要涉及石化、水泥企业。

(二)精细化配额分配,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2019年度,广东省控排企业配额分配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但在钢铁、电力和水泥三个行业做了精细化配额分配,以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行业

分配方法

钢铁行业

  • 长短流程企业统一按工序确定适用的分配方法

  • 对产品种类复杂、碳强度差异较大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采用历史排放法。

  • 对炼钢等工序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并由2018年度的4条基准线进一步细分为7条基准线。

电力行业

增设分布式热电联产机组基准线。

水泥行业

微粉等产品粉磨的分配方法调整为历史强度下降法。

(三)增加有偿配额发放量

2019年度广东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电力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5%,钢铁、石化、水泥、造纸和航空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7%,与2018年度相比没有变化。2019年度配额有偿发放总量由2018年度的200万吨提高到500万吨。

(四) 进一步完善历史排放法

 强化历史排放法配额预期;

 取消配额调节机制;

 减少历史年份排放量剔除条件。

二、北京 

2020 年 04 月 13 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碳排 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0〕6 号),与 2018 年度相比,主 要做了如下调整:

(一)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2020年04月13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0〕6号),与2018年度相比,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一)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2020年4月13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2019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0〕3号)(以下简称《名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做出以下两项调整:一是去除了因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产的排放单位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稳定低于5000吨的排放单位;二是将民用航空运输业航空器的碳排放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报告范围,为下一步纳入履约范围做准备。

2019年度全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43家,其中第1-831家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20年碳排放交易相关工作;《名单》中的航空企业(序号832-843、623、624),需按照本市发布的航空核算指南报告2016-2019年固定设施及2018-2019年航空器排放数据。一般报告单位共634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交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关于企业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内容的调整

为提升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交叉可对比性,北京结合以前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反映的问题,对核算指南做如下调整:

1. 调整重点排放设施的定义调整(详见下表)

重点设施定义(调整前)

重点设施定义(调整后)

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二氧化碳年直接排放量超过5000 吨CO2(含)的排放设施。

是对于年CO2排放量小于1万吨(含)的单位,其CO2排放量占本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固定和移动设施或生产线;1万吨以上的单位,其CO2排放大于5000吨(含)的固定和移动设施或生产线。

2. 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增加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指南。

3. 行业名称中“火力发电”更新为电力生产(包括热电联产和其他发电),电力生产企业有纯供热设施而非热电联产供热的,其纯供热部分可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4. 针对细分行业特点,在企业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增加了相关细分行业的活动水平补充数据表,具体包括:石化、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

5. 为跟国家核算指南保持一致,在石化行业核算指南中增加了乙烯裂解的过程排放,并相应增加了乙烯裂解排放计算表,请相关企业按照要求核算和报告2016-2019年乙烯裂解排放计算表,核查工作范围应包括上述内容。

6. 增加既有设施退出信息表及核算要求。

(三)关于配额核定方法和历史基准年

配额分配方法继续沿用各行业原采用的历史总量法、历史强度法、基准值法、先进值等方法。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行业拟逐步过渡到基准值法,为此2020年要求上述行业单位报送和核查补充数据。

将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的历史基准年调整为2016-2018年,并发布各行业2019、2020两个年度的控排系数(详见下表),新增设施范围调整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设施。由下表可以看出,控排系数呈下降趋势。

北京2019年度和2020年度控排系数

行业

控排系数

2019年

2020年

热力生产和供应

99.5%

99.0%

石化

石化重点企业*

95.0%

90.0%

其他石化企业

96.0%

92.0%

水泥

96.0%

92.0%

其他工业和其他发电

96.0%

92.0%

交通

公共交通-移动

96.0%

92.0%

公共交通-固定

99.5%

99.0%

轨道交通固定和移动

99.5%

99.0%

服务业

99.5%

99.0%

*注:石化重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调整机制,详见《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的附件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四)关于低碳出行抵消产品

修改完善了2017年试行的机动车行驶自愿减排方法学,形成了《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版)》 。

(五)配额核发及履约

北京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核发2019年度配额。

  • 既有设施配额:按照适度从紧原则发放,时间节点为2020年5月31日;

     

  • 新增设施配额: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核发,时间节点为2020年8月31日。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配额调整。满足条件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按照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核定调整量将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北京没有公布2019年度配额总量,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时间由往年的6月15日推迟到今年的10月31日前。允许抵消的比例仍是5%。2020年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账户内配额自动失效。

三、上海

2020年2月28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38号),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材料报送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的结果将用于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因此,上海2019年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配额分配方案的公布还待时日。

 

根据沪环气〔2020〕38号《通知》要求,上海各相关企业应于5月18日17:00前报送经第三方核查的最终的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电子版和纸质版(最终版)。

 

2020年3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沪环气〔2020〕45号),对于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范围的企业(单位),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实际工作需要,酌情推迟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履约时间。

四、天津

 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9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津环气候〔2019〕130号), 就纳入企业2019年度配额安排如下:

(一)配额分配方法

2019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电力热力行业(含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供电企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二)配额发放

(1)配额发放程序

2019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预配额按照纳入企业2018年度排放量的50%确定。补充配额待2019年度碳核查工作结束后,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配额核定量、配额调整量等,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2)配额核定

电力热力行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根据2019年实际产品产量核定;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行业企业根据2019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比例核定,核定比例如下表。

核定比例对照表

主要产品产量较2018年下降值X

核定比例

X≥55%

与实际排放量等额

45%≤X<55%

50%

35%≤X<45%

60%

25%≤X<35%

70%

15%≤X<25%

80%

5%≤X<15%

90%

X<5%,或产量上升

100%

(3)配额调整

原则上不接受配额调整,确因产品产出增长造成当年配额缺口较大且为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作出积极贡献的,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纳入企业可申请配额调整,符合配额调整条件且通过第三方核查的纳入企业可获得调整配额。

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排放的纳入企业,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排放量,也不再发放新增设施配额。

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若基准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以提出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三)控排企业

2020年3月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0〕7号),明确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控排企业为125家,较上年增加18家。

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1号),印发新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0日发布的津政办发〔2018〕12号版本(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如下:

(1) 补充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之一是协同治理大气污染;

(2) 将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排除在管理办法之外;

(3) 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更改为市生态环境局;

(4) 未注销的配额可续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删除了有效期的规定;

(5) 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6) 补充对纳入碳交易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惩罚措施。纳入企业未履行遵约义务,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在天津市从事碳核查业务。

(7) 删除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8) 将天津市的碳交易试点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五、重庆

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我市2019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的通知》,确定纳入2019年度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共195家,其中113家为拟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碳排放单位,并要求于2020年5月9日前完成2019年度碳排放申报及报告工作。

六、深圳

2020年5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启动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一)管控单位范围

纳入深圳市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管控范围的单位共计721家。

(二)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相关工作

碳排放量化报告提交截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6月30日,碳排放核查报告提交截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7月31日,履约截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9月30日。

自2020年8月1日起,将对未按时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管控单位进行限期催告,经催告仍未提交的,从严确定其2019年度碳排放量;10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履约的管控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限期结束后,对仍未完成履约的管控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七、湖北

2020年5月1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0〕37号),对399家企业进行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399家企业包括2019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航企业及新增企业。

核查工作按时间节点展开,分为三个阶段:

核查工作按时间节点展开,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5月18日至5月22日):组织报送企业碳排放报告、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报送和审核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 第二阶段(5月25日至7月10日):组织开展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进行核查机构内部复核。

  • 第三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组织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的复核及数据汇总。

 

湖北目前还没有公布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八、福建

2020年4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0〕3号),明确工作范围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陶瓷等9个重点排放行业的329家企业,其中既有重点排放单位245家、新增企业84家,并要求相关企业6月底前通过报送平台提交经核查的排放报告、以及经审核的监测计划(限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和监测计划有变化的既有重点排放单位)等相关材料。

核查工作结束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对全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行调整,依据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福建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放配额(既有重点排放单位按照预分配配额多退少补原则进行调整)。

北京和碳参与了福建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已于5月底顺利完成33家企业的核查工作。

根据闽环保大气〔2020〕3号《通知》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在8月31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完成年度履约。

福建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与2018年度相同,详见《福建省2018、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其中:

(1)配额总量

根据福建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和行业发展的预测,确定年度配额总量。目前尚未公布具体的2019年度配额总量。

(2)配额结构

配额总量由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组成。市场调节配额用于市场灵活调节,防止配额过紧或超发,额度为配额总量的10%。

(3)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相结合的方法计算。

① 基准线法:发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② 历史强度法:电网、铜冶炼、钢铁、化工、原油加工、乙烯、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航空、机场、建筑陶瓷及卫生陶瓷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历史强度法。

(4) 配额发放

2019年度配额发放实行预分配。采用2018年度经核查的产量测算配额,并以经测算的配额的70%作为2019年度预分配配额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2019年度实际配额将在2019年度核查完成后根据经核查的实际产量进行调整,多退少补。预分配将在2018年度配额履约完成后发放。

根据2019年12月1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参与2019年度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共246家。

标签: 碳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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