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推动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实践与建议

2020-1-8 18:53 来源: 兴业研究 |作者: 钱立华, 方琦, 鲁政委


一、国内外碳市场的发展

世界各国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一系列与控排有关的国际协议。其中,《京都议定书》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的政策性的全球碳市场

碳市场是指将CO2排放权作为资产标的进行交易的市场。为降低减排成本,2005年欧盟启动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EU ETS),成为全球最早、发展最成熟的碳市场。据统计,2018年全球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碳定价计划已达51个,包括25个排放交易体系和26个碳税制度。这些碳定价举措将涵盖1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0%[1]。全球碳市场主要由配额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两部分构成(如图表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建于2005年,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碳市场建设的主要借鉴对象。目前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占国际碳交易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EU-ETS在31个国家运行(包括28个欧盟国家,加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限制来自超过11000座高能耗设施(发电厂和工业厂房)以及在上述国家内运营的航空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覆盖欧盟约45%的温室气体排放[2]。EU-ETS运行期可分为四个阶段,图表2和图表3展示了EU-ETS的价格走势以及各个阶段的特点。

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底),主要通过探索实践、总结经验,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由于没有历史数据和缺乏分配经验,欧盟免费分配的碳配额总量远超过实际排放量,配额供大于求。为了稳定碳市场,欧盟决定对第二阶段的年排放权总量进行重新设置,第一阶段各业配额盈余全部作废,导致了EUA期货价格到2007年底基本跌至0欧元。第二阶段(2008年至2012年底)开放了配额的跨期结转,配额分配总量下降了6.5%。但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欧盟经济衰退生产收缩,加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欧盟能源消费量骤减,控排企业对EUA的需求自然减少,致使EUA价格再次接连下跌。第三阶段(2013年至2020年),欧盟推行EU-ETS改革,采用统一的欧盟范围内的排放上限,每年对排放上限减少1.74%,逐渐增加配额拍卖比例。2015提出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使得EUA价格逐渐回升。第四阶段(2021年至2030年),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2月对EU-ETS立法框架进行了修改,新法规定:从2021年起碳配额发放的上限将从逐年减少1.74%增至2.2%,并巩固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二是,继续免费分配配额,以保障具有碳泄漏风险的工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并将更新行业基准值和生产因子,以提高免费分配的针对性;三是,若干低碳融资机制,如创立现代化基金和创新基金等,助力企业创新,推动市场向低碳经济转型。预计这一阶段碳市场将步入常态。


中国在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基础上,已于2017年底开始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建设。201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七个试点在2013-2014年陆续开始交易。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碳市场试点配额累计成交3.1亿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额约68亿元。从图表4可以看出,七试点碳配额价格波动较大,且价格相对处于低位。行业覆盖范围上,碳交易试点省市在我国东部、中部、西部都有分布,各试点碳市场大部分都覆盖了电力水泥钢铁化工等高排放重点行业。201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并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为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划,2019-2020年,将有近1700多家电力行业企业被纳入碳交易市场,近30亿吨碳排放权参与碳交易,或将超过欧盟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体量巨大的碳市场蕴藏着广阔的碳金融发展空间,为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

1、碳金融市场与碳金融产品

碳金融市场在碳交易市场中产生。碳金融市场可以理解为金融化的碳市场,泛指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相关金融制度安排,既包括碳配额、碳减排指标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基于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3][4]。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碳市场金融化特征加深。在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等碳资产现货的基础上,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碳掉期、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逐渐被开发出来,用以规避碳市场风险和碳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

从商业银行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角度分类,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可以分为碳金融基础服务、碳融资服务、碳资产管理服务(如图表5)。

2、 国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

国际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看重排放配额的金融工具属性。碳期货是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最为成熟、成交最为活跃的碳金融衍生品。目前,EU ETS碳期货的交易总量占总成交量的90%以上。围绕碳减排权,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以成熟的传统金融产品为依托,在银行碳结算、直接投融资、碳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碳咨询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试验。如美国银行围绕碳信用开发了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业务;荷兰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碳交易中介业务,提供融资担保、购碳代理、碳交易咨询;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SCERFA);汇丰银行、瑞士信托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1.35亿英镑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基金等。

值得学习的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是相对全面的,它们不仅仅局限于碳金融相关产品与服务,而是主张将节能减碳的理念拓展银行内外部各个领域,引导全社会减少碳排放。在这方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日本瑞穗银行、汇丰银行都有各自的先进做法。我们以荷兰银行为例。


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定位于发展可持续银行,一方面,荷兰银行努力减少融资业务和银行自身的碳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1)关注气候变化,通过金融服务减少碳排放。业务上,荷兰银行致力于通过推动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为节能建筑项目融资)来减少荷兰的碳排放,鼓励其客户减少CO2排放量。商业客户如果希望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则能够从银行获得100%贷款资金。对于零售客户,荷兰银行会提供住宅可持续改造的相关建议,并提供抵押贷款0.2%的利息折扣。荷兰银行2030年的使命是,实现其融资的所有住宅和商业建筑及自用房地产都达到能源标签A.的平均水平,这些房产从2030年开始将每年减少约200万吨二氧化碳,相当于80万辆汽车每年产生的碳排放量。

(2)引导客户进行绿色发展,减少碳足迹。为了减少现有金融服务的碳足迹,该银行为客户提供“节能贷款”,使他们能够提高运营的能源效率。通过与先进的顾问工程师合作,荷兰银行可以提供全面的节能解决方案。根据荷兰银行可持续发展风险框架,客户将接受到有关监测、报告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的筛选[5]。比如,荷兰银行为循环经济模式提供融资,设定了在2020年前并与客户合作,减少CO2排放100万吨的目标。

(3)荷兰银行主动管理自身碳排放。荷兰银行每年根据温室气体议定书的报告标准充分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量[6],致力于全部从认证的可再生能源中采购电力(2011年水平:85%)。另外,荷兰银行在公司汽车租赁计划中推广节能汽车。在建筑可持续性上,荷兰银行制定了到2023年其使用的所有房产(包括自有和租用的建筑物)都具有能源标签A.的目标。目前,荷兰银行拥有的89%的房产都有能源标签A.。

另一方面,荷兰银行曾把碳市场列为具有战略利益的领域,在碳金融业务领域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碳交易业务。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代理业务外又做起了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环保概念理财产品。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变化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7]。三是成立能源转型基金。荷兰银行于2018年成立的能源转型基金为积极从事能源转型业务的公司提供了吸引风险资本的机会。基金定位于是可持续能源、能源效率/碳减排、智能基础设施和环保移动出行等领域的公司和项目,并将对每笔交易进行1000万至2500万欧元的股权资本投资。

此外,包括荷兰银行在内的荷兰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了NVB联盟,督促政府应对气候变化。NVB在《Climate Statement Dutch BankingAssociation(NVB)》声明中强调,这些机构在融资和投资决策中考虑可持续性、气候影响和环境破坏,鼓励荷兰政府实施具有约束力的、有效的欧洲气候目标,鼓励荷兰政府将气候变化视为欧盟主席国期间的首要任务,并努力创造有效的二氧化碳价格(碳价格应该足够高,以引导可再生能源投资和能效投资,以实现气候变化长期目标),鼓励荷兰政府为公司和机构提供激励措施,使其能够公布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便银行在其投融资决策时更好地将气候影响纳入其中。

3、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

国内试点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碳金融衍生品开发较少,还未形成真正的碳金融市场。但是随着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便以碳减排指标、碳配额为标的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探索。不过,大多的碳金融创新还都处于示范性质,即处于“PPT产品”阶段,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尚不多,也并未形成标准化的交易体系。这些碳金融产品主要有碳债券、配额质押贷款、ccer质押贷款、碳配额托管、碳资产管理、绿色结构性存款等。我们将国内银行主要开展的碳金融实践汇总成图表7。


从上表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主要集中在碳金融相关产品与服务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兴业银行在国内碳金融业务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相对突出、全面,因此我们以兴业银行为例。

(1)碳金融基础服务

碳金融基础服务指支持碳金融市场运转的基础服务。兴业银行积极搭建碳金融业务的合作平台,投身于市场建设。如兴业银行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实现了与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合作的全覆盖,提供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系统开发、碳交易资金清算存管、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融资、自愿减排交易咨询代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兴业银行在国内碳金融业务领域已经具有一定优势。

兴业银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实现异地开户。2014年11月,兴业银行正式上线全国首个基于银行系统的碳交易代理开户系统,成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利用银行网上平台进行碳交易代理开户的商业银行,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国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该行个人网银直接开通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账户[23]。

(2)碳融资服务

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进行较多尝试的是提供碳资产抵押或质押融资。企业将自身碳资产或未来碳资产收益作为抵押或者质押,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流程为其提供贷款,从而盘活企业碳资产,促进资金融通。

碳资产质押融资案例。2014年9月9日,全国首单国内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在湖北签约。湖北宜化集团以自有的213万吨碳排放配额为质押,获得兴业银行武汉分行4000万元贷款。兴业银行通过对碳排放权进行价值评估,为湖北宜化集团发放贷款,帮助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盘活了碳资产。

(3)碳资产管理服务

碳资产管理服务指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碳信托、碳托管、碳拆借、碳理财、碳咨询等碳资产管理服务,是未来可以进行拓展的业务方向。

兴业银行碳资产结构性理财。通过为企业提供资金和配额组合运营管理,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结构性收益组成的金融理财产品,该产品仍然以银行结构性存款作为基础产品,对企业到期的收益部分进行重新划分,将一部分利息收入转化为配额收益,并支付至控排企业配额账户。

兴业银行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碳排放配额回购,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出售给购买方(逆回购方),同时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回购等量配额的业务(如图表7)。这种模式既能帮助控排企业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盘活碳资产,又能满足逆回购方获取配额参与碳交易的需求,增加交易双方获利机会,吸引更多资源参与碳交易,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


2016年3月,兴业上海分行、春秋航空和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签署《碳配额资产卖出回购合同》完成50万吨2015年度碳配额交易过户登记。春秋航空向置信碳资产卖出碳配额,并将配额转让资金委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管理。约定3个月期限结束后,春秋航空再回购同样数量的碳配额,并与置信碳资产分享兴业银行对该笔资金进行财富管理所获得的年4%的收益。

对比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实践,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相对局限于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上,并未将节能减碳的理念实施到银行主要业务中,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动性不强。

三、对商业银行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建议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在碳金融业务领域方面做了许多尝试,但由于国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和平台、相关部门政策不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参与仍较为单一。商业银行在推动碳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着问题与挑战。

1、国内商业银行推动碳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第一,碳交易市场规模和成熟度有限,碳市场关键要素不完善,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基础不足。开展碳金融业务,基础是碳市场。目前国内碳市场发展不完善,商业银行不敢贸然参与。从规模上讲,试点碳市场的发展规模仅局限于当地省市,难以为碳金融市场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持;而全国统一碳市场正在筹备过程中,尚未开展交易。从制度上讲,初始配额分配是碳市场重要环节,配额分配方式决定了配额的稀缺性,从而决定了碳的价值和碳价高低。基准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各有优劣,试点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法也各有不同。例如,针对电力行业的配额核算,中国7个试点碳市场除了北京碳市场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进行核算以外,其他试点碳市场普遍采用基准线法。但从试点运行状况来看,2018年前各试点普遍存在配额供给过多、碳价格低迷的状况。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试算版)》,该方案配额分配采用“基准线法+预分配”的总体思路,这种碳配额分配方法是否有效还需实践检验。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商业银行或持观望态度,有限参与。

第二,相关管理部门对碳金融市场的认知理念有待提升,商业银行参与热情不足。一是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碳市场认知有待提升,也缺乏专业人才储备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二是管理部门应重视碳期货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作用。碳市场管理部门主张在碳现货市场基础成熟后再推出碳期货,因此国内碳市场仍以现货交易为主,并未开展碳期货交易。而EU ETS的成功实践则是在市场启动伊始便将碳期货与碳现货协同发展,且碳期货的交易总量占总成交量的90%以上。三是碳金融政策激励措施不足。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相关管理机构还没有出台系统性的引导政策,导致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外部激励动力不足[24],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热情有限。

第三,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相关储备人才不足,对碳减排理念重视不够。一方面,碳金融业务会涉及到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行业,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环保风险和项目审查的难度大。商业银行在碳金融运作模式、风险控制、项目审批、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等方面缺乏人才储备,使得碳金融的商业化运作能力方面缺乏基础和动力[25]。与国际商业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相对局限在碳金融业务,并未将碳减排理念融到商业银行其他业务中,也较少重视自身碳减排的管理。

第四,碳金融市场面临诸多风险,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风险管控存在难度。碳减排项目资金与回报往往存在期限错配,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收回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碳市场政策的延续性问题等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政策预期不确定性风险。并且,试点碳市场流动性不足,碳价格波动剧烈且碳价处于低位,增加了碳资产抵押/质押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多数商业银行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动力,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2、对商业银行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建议

(1)碳市场建设者应推进碳市场建设,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配额分配方式,稳定市场预期。首先,推进碳金融市场相关立法建设,规范碳金融产品发展,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第二,应设立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在《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试算版)》的基础上,推动科学合理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尽早出台,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配额分配方案。第三,以发电行业为切入口,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将CCER等抵消机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以为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广泛的行业基础。

(2)相关管理部门应提升对碳金融市场的认知理念,多方协作推动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一是相关监管机构可加强相关人员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审批和监管能力。二是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循序渐进开展碳期货交易。争取尽快建成广州期货交易所,在碳期货的基础上进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并规模化,为商业银行进行碳金融创新提供合适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生态环境部与“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沟通,多方协作划定各自监管职责,协同监管,使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规范化、低风险化。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如与财政部门、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协作制定碳金融市场发展指引,如对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进行税收减免等。

(3)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借鉴国际经验多角度推广碳减排理念。现阶段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尝试解决。一是借助外力,多方合作。银行机构可加强与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聘请顾问、借助外力完成开展碳金融业务所需要的战略规划、业务管理、产品创新、能力建设、环境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碳金融业务发展能力。二是人才引进、储备与培训。商业银行在现有金融、法律、会计、经济等专业背景人士的基础上,引入环境、能效、化工、能源等专业背景人才加入碳金融团队。同时加大对银行从业人员碳金融业务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水平。第三,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向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借鉴经验,将碳减排理念融入到银行业务中去,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自身碳排放。

(4)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对碳金融风险的管控能力。一是时机成熟时,商业银行可成立专门的碳金融牵头部门,组建碳金融资产评估团队,对重大碳金融项目进行审批、授信、风险监测与管理。二是借鉴国际经验,以赤道原则为依据,建立全面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和长效跟踪机制,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在碳信贷投向、业务准入、客户选择、贷款三查((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各环节,实现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比如对自愿减排项目融资时,商业银行应选择那些经济效益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从而逐渐降低部分碳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程度。

注:

[1]World Bank;Ecofys. 2018.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8. Washington,DC: World Bank. © World Bank.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29687 License: CC BY 3.0 IGO.
[2]https://www.emissions-euets.com/carbon-market-glossary/872-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ystem-eu-ets
[3]马骏.国际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
[4]王颖,张昕,刘海燕,张敏思,田巍.碳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J].西南金融,2019(02):41-48.
[5]https://www.abnamro.com/en/about-abnamro/in-society/sustainability/our-focal-points/climate-change/index.html
[6]https://www.abnamro.com/en/images/010_About_ABN_AMRO/030_In_society/010_Sustainability/Links_en_documenten/Documenten/Beleid_-_Climate_Change_Statement_2014_EN.pdf
[7]秦颖,王凯.2019.中国碳交易制度设计与碳金融创新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8]http://www.cgbchina.com.cn/bondscontent.gsp?kind=bond!getBondBulletinDetail.action?bulletin_id=&bondNewId=1142098
[9]http://www.cgbchina.com.cn/bondscontent.gsp?kind=bond!getBondBulletinDetail.action?bulletin_id=&bondNewId=1142098
[10]http://dl.sina.com.cn/news/finance/2015-05-29/detail-iawzuney6377617.shtml
[11]http://www.hbets.cn/index.php/index-show-tid-28.html
[12]http://www.ccb.com/cn/ccbtoday/media/20161206_1481010814.html
[13]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910/120520253943.shtml
[14]http://m.people.cn/n4/2017/0328/c1142-8648089.html
[15]http://cq.sina.com.cn/news/economy/2017-04-05/detail-ifycwyns4827575.shtml
[16]https://www.yicai.com/news/4045854.html
[17]http://www.tanpaifang.com/tanzhibiao/201603/2551646.html
[18]https://www.chinabond.com.cn/Info/19650749
[19]http://www.hbets.cn/index.php/index-view-aid-766.html
[20]http://www.hbets.cn/index.php/index-show-tid-28.html
[21]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finance/u7ai4520983_k4.html
[22]http://www.cspplaza.com/article-11030-1.html
[23]https://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ews/2015/20150205_1.html
[24]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1075-1.html
[25]廖茂林,霍冉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短板与对策[J].银行家,2019(07):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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