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点解析及建议

2019-12-24 22:36 来源: IIGF |作者: 洪睿晨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公布为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提供了规范和参考,比2016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更简化更具操作性,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制度规范,提高碳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比性。本文将概括该《暂行规定》的要点和总结其出台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开展碳会计工作的建议。

一、《暂行规定》要点概括

(一)明确会计处理原则

《暂行规定》中明确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不需做账务处理;而通过购买所得的配额,需在购买日按照成本计量入账并确认为资产。

(二)新增“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用于列报有偿取得的碳配额。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只要求企业新设“碳排放权资产”这一资产类科目,并未要求其在负债端新设“应付碳排放权”科目,降低企业碳排放交易记录对会计报表整体的影响。

(三)简化账务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重点排放企业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作如下账务处理。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相关交易,可参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四)财报列示和披露

重点排放企业将“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二、《暂行规定》出台的意义

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总体上将会计处理的指导意见做了简化,包括对账务处理、信息披露的要求,对重点排放企业实际账务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定保留了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的思路,与国际主流观点保持一致。

(一)明确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

国际上目前已公认应将碳排放权视作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只是就该资产的性质问题仍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是将其视为存货、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三种不同资产分类进行后续会计处理,但具体该如何计量并无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将碳配额视作资产并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报,这与国际上的主流观点保持一致。新增“碳排放权”科目单独列报也解决了对于排放配额与ccer资产属性划分的争论,单独列报在财务报表中还方便利益相关方明确企业碳排放权相关资产规模和价值。

现阶段我国碳金融市场活跃度不高,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碳金融产品数量少,形式单一。将碳排放权视作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单独列报,也可向投资者释放一种信号,即碳排放权也与企业其他资产如应收账款一样,是企业的一项资产,且具有高流动性。这会提升投资者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可度,增加碳排放权作为投资标的的吸引力,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简化的要求对企业更具实际参考价值

比起财政部先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暂行规定》对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的要求都更加简化,对重点排放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更具指导作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同时设立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并要求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排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这给企业实际会计核算增加难度,一是企业无法实时获得自身碳排放量数据,二是对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选取存在争议。

另外,由于其对配额的账务处理只影响到资产类科目和营业外收支科目,对费用类、损益类科目没有影响,因此不会影响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列报。将碳排放配额的交易记录单独列报,不与企业主营业务混淆记录,可以从会计报表表观上保持主营业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减少报表对报表使用者的影响。

(三)明确对碳排放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暂行规定》内容除了对碳排放权的相关账务处理作出规定外,对碳排放权相关信息披露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具体表现在: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对增设的“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列报;在财务报表外,企业应在财报附注中详细披露包括减排措施、会计政策、配额持有及变动情况、配额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和真实性。

详细的信息披露更能体现企业碳排放交易的实质,有助于提高相关交易信息的使用价值,帮助报表使用者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暂行规定》不仅要求企业在财报中增设相应资产科目来记录企业持有碳排放权情况,还要求企业在财报附注中详尽披露碳排放权相关交易信息,对交易加以解释。这种数字、文字和图表结合的形式,可以让非财务专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清楚明白地了解企业碳交易。另外,详细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更多前瞻性信息,提高了信息对决策的效用。

三、对碳会计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利益相关方碳会计能力建设

碳会计作为碳市场发展的配套制度,对碳市场的发展和场内金融产品的创新起重要作用。在全国碳市场尚未有实质交易前,财政部出台的这一《暂行规定》可提前使相关控排企业有章可循,规范会计信息处理。只有真实准确地记录碳交易事项,才有在此基础上发展更多金融产品创新的可能性。

碳会计是伴随着碳市场兴起而产生的新兴领域。目前我国缺少具备碳市场和会计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企业应开展详细的碳会计课程,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对碳市场尤其是碳会计核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补充和更新其专业知识,培养其专业视角,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通过对参与者进行碳会计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碳会计人才,更好地为相关方服务,促进碳市场和碳金融良性健康发展。

(二)完善碳核查和碳审计制度

碳会计的发展不仅依赖于相关财务规范的制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也同样重要。建议尽快完善碳核查制度,制定统一的核查标准,加强MRV(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建设。由于目前多数控排企业缺乏碳核查的专业知识,建议引入第三方碳核查服务,并对核查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鉴于目前纳入碳市场的公司一般规模较大,都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为保证碳排放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建议制定碳审计制度,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碳审计中,给予审计公司客观可执行的指导意见,加强审计报告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三)进一步展开碳会计相关研究

《暂行规定》在执行层面上比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更具操作性,对《征求意见稿》中尚存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解决。明确的会计处理要求也利于金融机构对碳资产进行估值,为碳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为碳债券、碳期货、碳保险等的设计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估值依据,加快金融产品的落地速度。

但《暂行规定》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推演的细节。比如其规定应采用历史成本法对碳配额进行计量确认,这可以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不必经常对账目进行调整,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但历史成本法有效的关键在于配额价格的长期恒定,而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建立,配额价格可形成有预期可参考的波动市场价格,且基于碳市场的“Cap and Trade”原理,配额的发放必然是缩紧的趋势,导致长期来看配额价格呈上涨趋势。历史成本法是否还能客观反映配额市场价值,需要进一步考证。有关部门仍应进一步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如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交易所、会计事务所等的建议,收集实际操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反馈,对潜在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深度研究,必要时对暂行规定进行完善。

作者:
洪睿晨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指导: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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