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抵销机制

2014-9-14 09:57 来源: 易碳家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

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的单位碳配额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当年碳排放情况。市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由第三

方机构对该单位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当年碳排放量。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定结论完成配额清缴义务。该单位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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