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9-8-30 15:08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中旬,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发现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某公司院内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随后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固体废物重量约1600吨,该固体废物大部分位于有“防雨防渗”措施的棚内,小部分露天堆放(但地面基本硬化)。4月9日,嘉禾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堆放的六堆固废样品进行了采样(标记为1-6号样品),送郴州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2号样品的“镍”指标结果值为25.8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中的镍指标5mg/L。鉴定结论为:2号样品为危险废物。4月28日-29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执法人员对2号样品堆进行了过磅,过磅重量为25.88吨。经初步调查核实,该批固体废物来源于广东省,是刘某等人将该固体废物从广东省跨省转移至嘉禾县秀溪工业聚集区某公司院内,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二、查处情况 

  刘某等人从广东省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至嘉禾县未办理任何手续,危险废物转移也未实行国家要求的联单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5月5日嘉禾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送样鉴别,固定重要证据。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送样检测,证实转移的固体废物中含有危险废物,同时与广东省取得联系查明危险废物的来源,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合力。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紧密合作,深入挖掘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力争通过此系列案件的查处,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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