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298号】

2019-8-12 15:33 来源: 气候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298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9〕298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31号)中关于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加快构建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管理体系,营造碳市场建设运营良好氛围,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序开展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8〕91号),现将2019年度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通知如下。

一、披露对象

第一类: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第二类: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

第三类:2018年度自备火力电厂温室气体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第四类:其他自愿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企事业单位。

第一、二、三类披露对象名单见附件1。

二、披露时间

第一、二、三类披露对象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第四类披露对象可于本年度内自行安排披露时间。

三、披露途径

披露对象可选择以下任一种途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一)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书(参考模板可在四川省碳市场交流帮助平台下载)。

(二)编制年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三)在年度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编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相关内容。

披露信息应在企事业单位网站、上级公司网站或其他权威第三方网站公布,也可通过报纸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渠道公布。

企事业单位完成公开披露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或其下属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披露情况(报备表见附件2)。

四、披露内容

企事业单位以法人为边界,披露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采取的减碳增汇措施、节能低碳生产工艺和技术运用、节能低碳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碳资产开发和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统计体系、宣传培训)等情况。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督促指导,完善激励机制。我厅将定期跟踪调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进展,并将披露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承担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能源效率,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核算和报告能力,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纳入能源和环境管理体系,全面、准确、及时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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