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企业收费定价调价程序解析

2019-8-11 13:53 来源: 配售电商业研究 |作者: 先见君


截止到2019年7月底,在全国已批复的404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中,有将近八十个试点项目的业主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已经具备了正式开展配电业务的条件。然而,这些配电企业大部分尚未正式向用户收费。

根据《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配电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配电企业向用户合法收费的前提是其配电价格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配电企业尚未申请核价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大部分省区尚未出台配电价格的管理办法(部分省区已出台的办法,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二是配电企业对申请核价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配电价格的定价程序

配电价格的定价流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配电企业收费定价调价程序解析


对于上述定价流程,有几点需要说明:

配电企业应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要求建立起完善的配电业务成本核算体系;

如果配电企业已经运营一年以上,定价前需要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开展成本监审;

配电企业申请定价前需要编制定价申请报告。定价申请报告除了清晰的配电价格表之外,还应包含完整的固定资产折旧、运维费用、收益、税金测算,以及监管周期内电网投资预测和供电量预测;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核价环节主要是确保配电企业所建议的价格合法、合规、合理:

配电价格的整体价格水平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的结果所测算的平均配电价格;

配电价格不高于当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电压等级价差;

市场化用户的综合电价不高于当地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

价格变化幅度不应过大;

配电价格需要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配电价格的调价程序

配电价格的调价流程和定价流程类似: 

配电企业收费定价调价程序解析


对于上述调价流程,有几点需要说明:

调价流程可以由配电企业发起,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价格主管部门发起;

监管周期内出现需要调价的情况,一般是因为政策或市场的变化超出预期,导致准许收入和实际收入相差过大,只有及时调整才能保证配电业务的健康持续运作;

具体的调价方案和价格表仍然是配电企业拟定,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正式核定配电价格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大部分省区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间的价差过低,导致配电价格的空间不足。这也是许多配电企业直接采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电压等级差作为配电价格、没有正式履行核价程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实际上,准确测算配电业务的成本并正式履行配电价格的核价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

配电业务的监管方式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也就是说,通过配电费回收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是政策保证的,当前由于价格空间不足导致的准许收入回收不足在未来的监管周期是可以疏导的。然而,要实现跨监管周期的平衡,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正式的核价程序必不可少;

价格主管部门控制的是配电价格的总体水平,配电企业在制定具体配电价格表时可以采用更准确反映成本的定价方式,如考虑用电的位置、用电的时段,还可以制定不同负荷率的价格套餐供用户选择,这些都是政策鼓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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