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

2014-9-6 17:17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函〔2013〕3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25日
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做好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首次分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64号)和《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1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基础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基础
  今年以来,我省完成了首批电力水泥钢铁石化四个行业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工作。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并征求省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确定了首批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即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经征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意见,已制定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法规制度、配额分配方案和配套文件,并提交9月18日省低碳试点联席会议审议。已完成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与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前期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确定并公布全省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组织企业培训,公布首次配额分配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首批免费配额发放。12月中旬,完成首批有偿配额发放。2013年底前,启动碳排放权配额在线交易。
  二、首批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一)控排企业
  首批控排企业为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2011、2012年任一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共202家。
  上述电力企业包括燃煤、燃气发电企业;钢铁企业包括炼铁、炼钢和热冷轧企业;石化企业包括石油加工和乙烯生产企业;水泥企业包括矿石开采、熟料生产和粉磨企业。
  (二)新建项目企业
  首批控排企业为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预计2013-2015年和“十三五”投产的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共40家。
  首批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附后。
  三、首批配额总量
  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国家及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确定首批配额总量。配额总量由控排企业配额和储备配额构成。2013年配额总量约为3.88亿吨(1吨配额等于1吨二氧化碳排放),其中,控排企业配额3.5亿吨,储备配额0.38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调节配额。
  四、首次配额发放
  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2013-2014年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为97%和3%,2015年比例为90%和10%,“十三五”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逐步提高有偿配额比例。
  (一)配额计算方法
  1.控排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控排企业的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使用基准法或历史法计算各部分配额。
  (1)基准法:电力、水泥和钢铁行业大部分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使用。计算公式为:
  配额=历史平均产量×基准值×下降系数
  (2)历史法:石化行业和电力、水泥、钢铁行业部分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使用。计算公式为:
  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下降系数
  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新建项目企业的配额为项目投产后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使用基准法或能耗法计算各部分配额。
  (1)基准法:电力、水泥和钢铁行业大部分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使用。计算公式为:
  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2)能耗法:石化行业和电力、水泥、钢铁行业部分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使用。计算公式为:
  配额=年能源消费量×折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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