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哪些要求和条件

2014-9-2 21:59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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