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

2014-3-3 14:5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1、排放数据报告: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排放单位,参照核算和报告指南,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
   2、第三方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委托市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核查报告。
   3、配额分配:市主管部门依据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按照配额核定方法,于每年6月30日前核发配额。
   4、买卖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在获得配额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配额交易。
   5、履约清算:重点排放单位在次年6月15日前,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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