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2019-4-24 10:54 来源: worldbank

据了解,排放交易系统(ETS)是一种排放者可以交易排放单位以满足其排放目标的系统。为了最低成本地遵守其排放目标,受监管实体可以实施内部减排措施或收购碳市场中的排放单位,具体取决于这些方案的相对成本。通过创建排放单位的供需,ETS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价格。ETS的两种主要类型是限额与交易以及基线和信贷:

限额和交易系统对ETS内的排放量和排放限额适用上限或绝对限额,通常是免费或通过拍卖分配,相当于上限的排放量。

基线和信贷系统,其中为各个受监管实体定义基准排放水平,并向已将排放量降至此水平以下的实体发放信用额度。这些信用额可以出售给超过基准排放水平的其他实体。

碳税通过定义或-比较常用对化石燃料的碳含量,即每吨CO价格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显式税率直接设置碳价格2即 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不同之处在于,碳税的减排结果不是预先定义的,而是碳价格。

抵消机制指定基于项目或计划的活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在国内或其他国家销售。抵消计划根据会计协议发放碳信用额并拥有自己的注册表。这些信用额度可用于满足国际协议,国内政策或与温室气体减缓有关的企业公民目标的遵守情况。

RBCF是一种融资方式,在预先确定的产出或与管理气候变化相关的结果(如减排量)之后进行支付,并进行交付和核实。许多RBCF计划旨在购买经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同时减少贫困,改善获得清洁能源的机会,并提供健康和社区福利。

内部碳定价是组织内部用于指导其与气候变化影响,风险和机遇相关的决策过程的工具。

对于政府来说,碳定价类型的选择是基于国情和政治现实。在强制性碳定价举措的背景下,ETS和碳税是最常见的类型。截至2017年,42个国家和25个地方管辖区(城市,州和地区)已经实施了碳定价举措,并计划在未来实施碳定价。最合适的举措类型取决于特定管辖区的具体情况和背景,文书的政策目标应与更广泛的国家经济优先事项和机构能力相一致。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税越来越多地以互补的方式使用,两种类型的特征通常结合起来形成碳定价的混合方法。

许多公司使用他们在强制性举措中面临的碳价作为其内部碳价的基础。一些公司在内部采用一系列碳价格,以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价格和/或考虑未来强制性碳价格的上涨。

温室气体排放也可以通过其他政策工具进行隐含定价,例如取消化石燃料补贴,能源税,可再生能源支持和能效证书交易。碳定价系列的状态和趋势以及本网站均未涵盖隐含的碳定价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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