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体系下控排企业的出路与新商机

2014-8-23 12:41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作者: 张博

“碳交易体系下控排企业的出路与新商机”

       2011年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湖北、广东、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要求七个试点省市的碳交易工作在2013年正式开展,并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

       据易碳家了解到,从目前公布的七省市碳交易方案来看,电力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等高排放行业毋庸置疑地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被揽括到交易体系中;除行业分类外,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超过一定的二氧化碳或标煤排放门槛,也将被纳入各碳交易试点体系中去。在排放门槛的具体数字设定上,各省市则根据自身特点的不同制订出了不同的方案。

       随着碳交易制度的成熟和完善,以及考虑到对于市场新进入者的公平问题,有偿购买配额的原则已经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呼声,也将是未来碳交易制度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主要发展方向。考虑到无偿分配模式在公平性、减排激励、分配成本上的先天劣势,同时采取无偿分配模式会使企业有“现在减排多,以后分配到的碳排放权就少”的顾虑,中国在分配模式上必然需要向有偿拍卖的方式转变,这样的转变也将为企业增加一定的减排成本与压力。

       碳市场规则中的抵消机制是对交易体系实质减排幅度的补充性保证,有利于扩大市场参与方,提高市场活跃度,实现低成本减排。据易碳家了解到,之前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已经出台了《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及配套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为试点省份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碳抵消来源选项。部分试点省市对于抵消机制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广东、湖北等试点省份公布的规定中已明确可以使用自愿减排指标作为地区碳排放的抵消配额。另外,作为试点地区的特色政策,广东和重庆都允许使用林业碳汇作为碳抵消来源,这将对此前在CDM机制下很难获得资金支持但同样属于我国承诺目标的造林项目提供有力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此外,深圳规定减排企业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投资产生的碳减排量的一部分,也能够用于碳减排的履约。

       为了保证碳交易体系的顺利开展,惩罚机制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目前深圳市已经明确其惩罚机制。该市《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决定》提交修改后的规定中,拟增加碳抵消制度,以防止出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而碳排放控排企业如果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相关部门可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3倍予以处罚。

       随着各碳交易试点省份逐步明确了企业排放门槛、配额分配、抵消机制和惩罚机制,这些碳排放对经济和行政的约束会放大化石能源消耗在企业经营的战略与财务表现中的权重,从而引起企业经营的压力,迫使企业考虑新能源并减少能源消耗;从整体上看,国家或行业的低碳政策出台,短期内会整体上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企业和行业的竞争能力。

       如今,低碳减排压力已经逼近各试点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并将逐渐升级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当然,风险从来都不会单独存在,具有领导力的企业通常能够很好的利用新规则,寻求“压力”到“机遇”的华丽转身。

       据易碳家了解到,钢铁,电力、水泥、石化、煤炭等行业都是碳排放强度很高的行业。由于能源、政策和市场的压力,这些行业都成为受碳交易市场影响最直接的领域。这些行业受制于规模效应,行业进入壁垒较高,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产业增长缓慢、高固定成本和库存成本、产品缺乏差异、潜在产能过剩等威胁。这些行业单位成本构成中,大部分化石能源消耗占总成本的50%以上。随着碳排放成本压力逐渐升高,一旦国内制定温室气体排放上限或开展碳交易市场政策,这些行业都是首当其冲的,也成为最具有节能减排潜力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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