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4-10 22:16 来源: 浙江发改委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审核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交易的用能量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审核机构的征选、监管以及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机构征选
第四条(机构征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选审核机构,通过技术评审,经公示后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审核机构名单。试点初始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征选审核机构。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审核机构服务于全省范围内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审核。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审核机构服务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审核。
第六条(机构变更)审核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条件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通过审核报告复查、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用能企业反馈等方式对审核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审核机构名单。
第八条(审核人员要求)审核机构的审核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审核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企业碳排放报告核(复)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定与核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项目经验;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审核工作要求)审核机构应当按照《企业用能权确权核算通则》以及相关行业用能权核算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审核活动。
第十条(审核程序)审核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审核组。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成立两人以上审核组。
(二)制定计划。审核组应当对项目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思路、审核范围、审核重点、审核方式、审核活动安排、审核组组成及职责分工等。
(三)现场审核。审核组应当观察生产作业活动,检查相关计量器具,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并就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信息与受审核方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四)报告编制。审核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核的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审核事项说明、受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过程、审核方法、审核发现以及审核结论等内容。报告编制完成后,审核机构应当安排具备能力的非审核组成员进行内部技术评审。
(五)报告提交。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审核工作负责人、审核组长、技术评审负责人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
(六)报告修订。审核机构应当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审核结果异议处理)受审核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公正性和利益冲突)审核机构在开展审核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审核流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
(二)不得与受审核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潜在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三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三)不得为受审核方同时提供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咨询服务,如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四)不得使用存在利益冲突的审核员,如该人员在过去三年内为受审核方提供过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及审核人员管理)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审核工作程序,对审核员的审核活动全权负责。审核员应当只在一个审核机构从事审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审核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提出与审核无关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审核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审核机构的人员和活动,确保对审核数据和审核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的严格保密。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限期整改及资格取消)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出公开发布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审核机构名单,并由有权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经认定审核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出具虚假、不实的审核报告;
(三)未遵守公正性,提供存在利益冲突的服务;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
(五)利用审核工作谋求不正当利用;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重失信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将审核机构的行为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审核机构或审核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