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9-4-10 11:44 来源: 中国能源网 |作者: 刘亮

刘亮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3日,生态环境部法规和标准司公示了“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距离2017年12月19日由国家发改委宣布的《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已一年有余。 自2018年5月至今,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建设工作也由国家发改委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司的转隶到了生态环境部,各省市的转隶也在2019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由此看来,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时间也非常及时。

  追溯到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立法工作文件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作为预备项目,工作的延续性,证明碳排放权市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经过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启动和2018年应对气候变化司转隶,碳排放权市场立法工作又走过了两个年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

  笔者在此重点引用部分条款作阐述:

  第三条(基本原则)提到“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政策目标相协调”明确表达了碳市场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具的功能作用和协调特性。

  第七条(配额分配)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机制明确,拭目以待随后的细则,特别是各省市也关注各自的权限。

  第八条(监测、报告、核查)其中的核查内容,核查所需经费纳入中央预算。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核查机构。此项机制与现在个别省市类同,工作的开展还需要积极动员企业,中央预算的统筹也可以避免恶性低价的核查机构竞争或部分政府低价招标,以避免失去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配额清缴)中提到的“碳减排指标”虽有名词解释,但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以明确和试点期间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区别。

  最重要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除信用惩戒外,多处强调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的各项法律体系近些年执行越来越有效,各司局的工作也都是严格的依法运作,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对碳排放权市场各方监管的强化,对碳排放权市场将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印证了2018年11月26日李高司长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这也是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的里程碑之一,与政府、企业和从业人员都息息相关,希望正式版本早日公布,条例早日出台,强化碳排放权市场这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作者供职于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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