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松山湖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9-3-26 23:45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东莞松山湖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生〔2017〕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2019年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园区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园区范围内实施节能、低碳、循环或可再生能源等相关项目的单位(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在资助范畴)。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重点用能单位应完成上年度节能考核;

(三)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节能环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未按市和园区相关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进行建设或开展节能低碳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企业不得申报;

(五)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若非园区注册的企业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其申报项目的批准部门或园区内的服务对象应出具在园区内实施节能、低碳、循环或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的证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计划的可靠性等做出承诺或保证。

三、申报范围

(一)绿色制造与循环经济新建项目

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手续,承诺两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具有显著的低碳、节能或绿色示范效应,有完善的能耗、碳排放与污染排放监测和管理计划。

(二)节能低碳与循环化改造项目

节能低碳改造项目应为2017年3月后竣工的,项目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循环化改造项目应完成立项备案手续并承诺在两年内建成,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三)节能低碳先进管理类项目

包括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清洁生产项目、绿色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绿色低碳节能评价认证项目(能效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碳足迹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核查核证等)。其中,本年度申请补助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需在申报前通过市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绿色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需在20000m2以上,2017年3月后获得绿色建筑二星及以上运行标识或三星设计标识;清洁生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绿色低碳节能评价认证项目需是2017年3月后通过验收或获得认证的项目;绿色低碳节能评价认证项目,需提供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该类项目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已经获得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需利用园区企事业单位建筑屋顶或其它构筑物顶部建设,符合市有关光伏发电政策;项目申报主体为园区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项目需是2017年1月1日后在市立项备案的项目,已建设完成且稳定发电并网半年以上。

(五)碳普惠创新奖励项目

项目减排量需在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注册并获得签发。

(六)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绿色制造之星评价”活动面向园区制造业企业。本次参评的制造业企业主要指纳入园区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参与评价的企业需推荐1-2名优秀个人。推荐的“优秀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为企业内从事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相关的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2)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总裁和CEO等)不得被推荐为“优秀个人”。

对获得星级称号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将获得奖金的50%分配给优秀个人,对优秀个人授予“松山湖高新区节能低碳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四、材料报送

在2019年8月23日前,申报单位登陆网站(http://www.ssl.gov.cn/)进行申报(申报操作方法见附件5),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预审通过后,企业需在2019年8月31日前,将网站上的材料打印,以纸质版形式提交,纸质版材料A4纸装订成册(盖骑缝章)一式6份送至: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2号市民中心28、29号窗口。

五、项目审批

(一)形式审查。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部门意见初次征询。到申报截止日期后,园区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提交申请的企业名称,向园区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部门意见初次征询未发现问题的企业,进入项目评审阶段。

(三)项目评审。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独立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中,若同类项目申报数量超出园区可资助数量,将结合项目申报时间、项目资料情况和项目示范效益,分别根据先到先得和评分高低,提出优先资助建议。评审结果征求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公示和审批。经审查确定的资助项目,在园区管委会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六、资金核拨与管理

(一)签订合同

对获得绿色制造与循环经济新建项目和循环化改造项目资助的单位,需在园区管委会批复文件下达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合同(附件4)。

(二)资金拨付

园区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园区的有关规定,向园区财政分局提出申请,由园区财政分局将资金拨付给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

(三)资金使用

对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资助项目(绿色制造与循环经济新建项目和循环化改造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并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坚持诚信申报,提供真实、齐全的申报资料。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法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纳入诚信体系;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于学静、刘美林;联系电话:26262673)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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